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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6月,张某与赵某结婚。2012年8月,张某意外身故。在处理张某遗产继承时,张某家人提出,张某与赵某的结婚证是当时张家人托人办的假结婚证,赵某没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赵某不认可张家人的说法,要求民政部门确认结婚证的真实性。经民政部门查询,发现该结婚证证号真实存在,印章也是真实的,但民政部门登记档案资料显示的结婚登记人却不是张某与赵某,而是另有其人。对此种情况,请问该结婚证的效力如何?赵某有无继承权?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张某家人认为张某和赵某的结婚证存在瑕疵,可以对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其次,如果张某结婚证上的姓名与民政部门存档登记材料登记的姓名不符,则民政局颁发该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应当认定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第三,结婚证如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无效,赵某与张某即不存在婚姻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张某死亡后,赵某则不是张某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继承张某遗产。
律师 付静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张某家人认为张某和赵某的结婚证存在瑕疵,可以对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
其次,如果张某结婚证上的姓名与民政部门存档登记材料登记的姓名不符,则民政局颁发该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应当认定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第三,结婚证如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无效,赵某与张某即不存在婚姻关系。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张某死亡后,赵某则不是张某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继承张某遗产。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