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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CauseApproach),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在违约时给予债权人补救手段为基点的“补救手段途径”(RemedyApproach)。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英美法系以“补救手段”为基点构建的违约补救体系比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为中心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更具合理性。我国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责任体系接近于英美法系,但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在审视我国统一合同法草案内容的基础上,试对我国未来正式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作一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