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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信息的存在,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由政府来“供给”,由环境参与主体进行“生产”。和其他委托代理问题一样,生态环境产品的“供给”与“生产”也需要一种激励机制来防范代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文章以控制农户焚烧秸秆为例,通过对农户参与环境的行为分析,探讨了建立向秸秆回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补贴,从而对农户进行转移支付的激励机制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