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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得到全社会最受关注的一次刑法修正案,也是在学界引起最多争议以及共鸣的修正案,就其根本,此次第八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了目前社会生活上的一系列焦点问题。例如黑社会犯罪,醉酒驾驶等等,这些犯罪在最近几年的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的仇恨,因此在新的修正案中加强对这些犯罪的控制势在必行,但是受到最大关注的,还是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的死刑问题。死刑问题在我国一直争论多年,也一直受到国外一些国家的批评,甚至利用死刑问题在我国的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因此,这一次修正案对死刑问题的修改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关注,下面就对这个焦点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界定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决定取消的13种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占死刑总数的19%,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是中国自1997年刑法对死刑罪名原则不变、略有调整以来,事隔13年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开始减少死刑罪名,也是第一次涉及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三、刑法界对于死刑研究的共识及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自从1997刑法颁布之后,初步规定了,死刑不再增加的办法,在过去的一系列修正案中,也真正做到了没有新的死刑出现,但是也一直没有减少过目前刑法当中的死刑。但是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是真正的第一次做到了减少死刑这一目标。可以说,随着近些年对死刑问题的深入研究和与国际刑法界的充分交流,减少死刑已经势在必行,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酝酿多年的减少死刑也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以出现。刑法学界最近10年对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识:第一,限制死刑适用。主要用在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上,对于经济犯罪,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死刑应当逐步取消。第二,谨慎适用。对于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死刑的减少,可以说是一次真正的改革,也是后续改革的开始。我们知道,对于经济犯罪,在国外的刑法规定中是很少使用重刑的,更何况是死刑。而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针对一些经济犯罪,还存在着死刑制度。本来存在死刑制度,就已经在国际社会上让我国的司法制度饱受诟病,而且针对经济犯罪也适用死刑,就更说不过去。当初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不法商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不法手段牟取暴利,正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中的这些问题,以及当初一系列的社会制度不够健全,所以才在一些经济犯罪中设置了死刑。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继续发展,很多经济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经济死刑是做了大规模的减少。这种措施,无疑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符合当今社会和时代潮流的。如果我们仅从最近的这个修正案的内容上去看,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无疑是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刑法修改中取得的最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这取消的13个罪名,都是近些年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极少出现,甚至没有出现的罪行,因此,仅仅将刑法中去除一些没有很大作用的罪名,虽然不得不说它是具有进步性,但是对我国刑法的改革和发展究竟有多大作用,还是值得我们深思。
四、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死刑作出的修改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死刑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不仅仅只是在罪名上的减少,其实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对死刑减少后的一系列相应措施。比如: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从原来的二十年增加为二十五年,死缓的减刑从原来的减至二十年增加到二十五年。这些措施其实可以说都是死刑问题的进一步推进。如果没有这一次的大幅减少死刑罪名,可能这些措施也不会跟着出台。我们知道在国外很多国家,是不存在死刑的,但是对于死刑之外的刑法,却比我国要重很多。众所周知,在美国对待一些杀人犯,经常就是试用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实际上比我们的死缓要严重很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处死缓转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很有可能也就在十几二十年的时间就被释放出来,而在美国,如果被判处终身监禁,刑期远远不止是二十年,很有可能就是一辈子终老在监狱里面。所以有期刑的增加无疑是为了以后在司法过程中,少用死刑,慎用死刑做了铺垫,也为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活动指明了方向。
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有一处修改,可以说也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虽然不是直接的对死刑罪名的删除,但是也是从另一个角度上对死刑的减少,可以说是与死刑制度息息相关。这个问题就是,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再判处死刑。这是一条饱受争议的新的规定,关于老年人犯罪,在我国过去的刑法当中并没有做过相关的规定,所以这一次的修改,完全可以说是在借鉴外国的刑法制度,以及从刑法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中产生的。这一新的修改出现了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最主要的就是对于这样的规定,会不会使得社会上出现更多的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在75岁这个年龄上的犯罪。这个情况是否会出现,我们当然不敢给出肯定的答案,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本身老年人犯罪就极少,而且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社会道义以及从刑法的基本要求上看,更多的是需要去保护,就好像保护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一样,都是出于一种社会道义。因此,对于那些争议,可以说得认真去研究,但是这一条规定的出现,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在保障人权方面以及发扬我国优良的尊老的传统美德上,是一次很大的鼓励。不过从这条规定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对这条规定的一些顾虑,因为谁也无法保证75岁以上的老人没有犯罪能力,或者犯罪能力极弱。所以,在这一条规定之后,有一条细微的补充:手段极其恶劣的除外。虽然,从立法者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是用来进行社会治安维护的工具,因此为了确定其威慑和稳定性,必须要做好充分周全的考虑,所以加上这么一条,可以既保证了大多数75岁以上老年人的犯罪不受到死刑的制裁,同时也确保了特殊情况的出现。可以说,这样的一条规定有它的意义和可取之处,但是从这条规定当中,我们也发现,何为手段极其恶劣,怎么去做一个评断?这些没有解决的问题,会给我们的司法审判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个人觉得,既然逐步废除死刑,已经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的一个新的改革,那么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就应该完全禁止死刑的使用,这么一条规定,可以说有画蛇添足的嫌疑,从各个方面理解,都于此次的修正案的基本精神有相违背的地方。所以,这一天规定,很可能在以后的司法活动当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无论如何,此次的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一大进步,相信在以后的修正案中,会随着这样的规定,出现更多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的规定的出现,毕竟,保护弱势群体,是刑法最基本的功能之一。
五、结语
死刑的减少,可以看作是我国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无论是从人权方面还是司法制度方面,都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要认为死刑的减少,就是对于一些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减弱,恰恰相反的就是,随着死刑罪名的减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着重解决对社会危害大的犯罪,抓好重点,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步发展。进一步的将死刑的范围缩小到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范围,可以说,这是一次是对生命的重视,是一次文明的胜利。
死刑改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刑法给个的道路也远还没有尽头,唯有一步一步遵守这改革的规律,总结社会实践的经验,加强各界的交流和合作,才能真正的使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法律,为大多数人服务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得到全社会最受关注的一次刑法修正案,也是在学界引起最多争议以及共鸣的修正案,就其根本,此次第八修正案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了目前社会生活上的一系列焦点问题。例如黑社会犯罪,醉酒驾驶等等,这些犯罪在最近几年的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的仇恨,因此在新的修正案中加强对这些犯罪的控制势在必行,但是受到最大关注的,还是新的刑法修正案中的死刑问题。死刑问题在我国一直争论多年,也一直受到国外一些国家的批评,甚至利用死刑问题在我国的人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因此,这一次修正案对死刑问题的修改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关注,下面就对这个焦点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界定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决定取消的13种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占死刑总数的19%,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是中国自1997年刑法对死刑罪名原则不变、略有调整以来,事隔13年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开始减少死刑罪名,也是第一次涉及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三、刑法界对于死刑研究的共识及我国死刑制度的演变
自从1997刑法颁布之后,初步规定了,死刑不再增加的办法,在过去的一系列修正案中,也真正做到了没有新的死刑出现,但是也一直没有减少过目前刑法当中的死刑。但是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是真正的第一次做到了减少死刑这一目标。可以说,随着近些年对死刑问题的深入研究和与国际刑法界的充分交流,减少死刑已经势在必行,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酝酿多年的减少死刑也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以出现。刑法学界最近10年对死刑的研究有了基本共识:第一,限制死刑适用。主要用在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上,对于经济犯罪,在未来的刑法修改中,死刑应当逐步取消。第二,谨慎适用。对于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一定不能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死刑的减少,可以说是一次真正的改革,也是后续改革的开始。我们知道,对于经济犯罪,在国外的刑法规定中是很少使用重刑的,更何况是死刑。而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针对一些经济犯罪,还存在着死刑制度。本来存在死刑制度,就已经在国际社会上让我国的司法制度饱受诟病,而且针对经济犯罪也适用死刑,就更说不过去。当初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不法商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不法手段牟取暴利,正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中的这些问题,以及当初一系列的社会制度不够健全,所以才在一些经济犯罪中设置了死刑。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继续发展,很多经济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经济死刑是做了大规模的减少。这种措施,无疑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符合当今社会和时代潮流的。如果我们仅从最近的这个修正案的内容上去看,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无疑是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刑法修改中取得的最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这取消的13个罪名,都是近些年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极少出现,甚至没有出现的罪行,因此,仅仅将刑法中去除一些没有很大作用的罪名,虽然不得不说它是具有进步性,但是对我国刑法的改革和发展究竟有多大作用,还是值得我们深思。
四、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死刑作出的修改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死刑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不仅仅只是在罪名上的减少,其实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对死刑减少后的一系列相应措施。比如: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从原来的二十年增加为二十五年,死缓的减刑从原来的减至二十年增加到二十五年。这些措施其实可以说都是死刑问题的进一步推进。如果没有这一次的大幅减少死刑罪名,可能这些措施也不会跟着出台。我们知道在国外很多国家,是不存在死刑的,但是对于死刑之外的刑法,却比我国要重很多。众所周知,在美国对待一些杀人犯,经常就是试用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实际上比我们的死缓要严重很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处死缓转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很有可能也就在十几二十年的时间就被释放出来,而在美国,如果被判处终身监禁,刑期远远不止是二十年,很有可能就是一辈子终老在监狱里面。所以有期刑的增加无疑是为了以后在司法过程中,少用死刑,慎用死刑做了铺垫,也为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活动指明了方向。
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有一处修改,可以说也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虽然不是直接的对死刑罪名的删除,但是也是从另一个角度上对死刑的减少,可以说是与死刑制度息息相关。这个问题就是,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再判处死刑。这是一条饱受争议的新的规定,关于老年人犯罪,在我国过去的刑法当中并没有做过相关的规定,所以这一次的修改,完全可以说是在借鉴外国的刑法制度,以及从刑法的基本要求和功能中产生的。这一新的修改出现了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最主要的就是对于这样的规定,会不会使得社会上出现更多的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在75岁这个年龄上的犯罪。这个情况是否会出现,我们当然不敢给出肯定的答案,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本身老年人犯罪就极少,而且对于7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社会道义以及从刑法的基本要求上看,更多的是需要去保护,就好像保护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一样,都是出于一种社会道义。因此,对于那些争议,可以说得认真去研究,但是这一条规定的出现,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在保障人权方面以及发扬我国优良的尊老的传统美德上,是一次很大的鼓励。不过从这条规定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对这条规定的一些顾虑,因为谁也无法保证75岁以上的老人没有犯罪能力,或者犯罪能力极弱。所以,在这一条规定之后,有一条细微的补充:手段极其恶劣的除外。虽然,从立法者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是用来进行社会治安维护的工具,因此为了确定其威慑和稳定性,必须要做好充分周全的考虑,所以加上这么一条,可以既保证了大多数75岁以上老年人的犯罪不受到死刑的制裁,同时也确保了特殊情况的出现。可以说,这样的一条规定有它的意义和可取之处,但是从这条规定当中,我们也发现,何为手段极其恶劣,怎么去做一个评断?这些没有解决的问题,会给我们的司法审判人员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个人觉得,既然逐步废除死刑,已经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的一个新的改革,那么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就应该完全禁止死刑的使用,这么一条规定,可以说有画蛇添足的嫌疑,从各个方面理解,都于此次的修正案的基本精神有相违背的地方。所以,这一天规定,很可能在以后的司法活动当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无论如何,此次的对于75岁以上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一大进步,相信在以后的修正案中,会随着这样的规定,出现更多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的规定的出现,毕竟,保护弱势群体,是刑法最基本的功能之一。
五、结语
死刑的减少,可以看作是我国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无论是从人权方面还是司法制度方面,都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要认为死刑的减少,就是对于一些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减弱,恰恰相反的就是,随着死刑罪名的减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着重解决对社会危害大的犯罪,抓好重点,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步发展。进一步的将死刑的范围缩小到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范围,可以说,这是一次是对生命的重视,是一次文明的胜利。
死刑改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刑法给个的道路也远还没有尽头,唯有一步一步遵守这改革的规律,总结社会实践的经验,加强各界的交流和合作,才能真正的使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法律,为大多数人服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