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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校后勤因为自身的特点,服务场所多,人员密集,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当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时,如何归责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关键词:学校后勤;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后勤因为自身的特点,服务场所多,人员密集,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避免事件的发生值得学校后勤管理者的重视。笔者从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以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并讨论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结合可能出现的涉及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后勤服务纠纷,提出防范措施。
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来
1.现有法律体系渊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等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属于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该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体现为不作为;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有无过错是关键。判断经营者、组织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地说,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者、组织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学校防范措施
1.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后勤服务纠纷
学校后勤部门直接或者间接为师生提供服务,越是与师生接触紧密的环节,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后勤服务中容易发生的纠纷有:浴室洗浴中因地面过滑造成的人身伤害,保洁时地面湿滑导致师生摔倒,校内高大树木残枝折断伤人,修建过程中高空作业导致人身伤害,师生在就餐过程中因食堂地面湿滑造成的人身伤害等。这些都是一般的侵权纠纷,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
2.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就使得各岗位、各人员的工作有一个统一的执行规范和评定标准。现在比较流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方法。我校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时候,制订了详实的、操作性强的后勤服务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等文件,共计30余万字,内容涵盖后勤服务的各个环节,收集整理与后勤有关的法规100余万字,从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加强了各个过程环节的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了后勤服务,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
(2)规范作业程序,完善作业档案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学校后勤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硬件设施方面和人员配备方面,二是软件方面。学校要经常地注意建筑物、配套服务措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其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正常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对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使它们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保人员。比如:电梯要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强制检测;特殊操作岗位的人员要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绿化人员对高大树木的枯枝要经常修建,避免落下伤人等。
虽然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方承担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认为学校就无需收集任何证据,学校同样要认真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这要求学校对于纠纷平时就要有防范意识,在作业的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做好作业纪录,以应付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后勤服务的范围广,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务非常多,关键是后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做个有心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防范许多潜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陈铁水,李清林.论相当因果关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2).
关键词:学校后勤;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后勤因为自身的特点,服务场所多,人员密集,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避免事件的发生值得学校后勤管理者的重视。笔者从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以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并讨论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结合可能出现的涉及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后勤服务纠纷,提出防范措施。
一、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来
1.现有法律体系渊源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等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属于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该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体现为不作为;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有无过错是关键。判断经营者、组织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地说,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者、组织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学校防范措施
1.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后勤服务纠纷
学校后勤部门直接或者间接为师生提供服务,越是与师生接触紧密的环节,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后勤服务中容易发生的纠纷有:浴室洗浴中因地面过滑造成的人身伤害,保洁时地面湿滑导致师生摔倒,校内高大树木残枝折断伤人,修建过程中高空作业导致人身伤害,师生在就餐过程中因食堂地面湿滑造成的人身伤害等。这些都是一般的侵权纠纷,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
2.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就使得各岗位、各人员的工作有一个统一的执行规范和评定标准。现在比较流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方法。我校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时候,制订了详实的、操作性强的后勤服务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等文件,共计30余万字,内容涵盖后勤服务的各个环节,收集整理与后勤有关的法规100余万字,从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加强了各个过程环节的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了后勤服务,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
(2)规范作业程序,完善作业档案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学校后勤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硬件设施方面和人员配备方面,二是软件方面。学校要经常地注意建筑物、配套服务措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其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正常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对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使它们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保人员。比如:电梯要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强制检测;特殊操作岗位的人员要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绿化人员对高大树木的枯枝要经常修建,避免落下伤人等。
虽然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方承担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认为学校就无需收集任何证据,学校同样要认真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这要求学校对于纠纷平时就要有防范意识,在作业的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做好作业纪录,以应付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后勤服务的范围广,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务非常多,关键是后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做个有心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防范许多潜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陈铁水,李清林.论相当因果关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