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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界限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其界限的确定提供了一条分析路径.该法第54条的规定以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为界限,确立了行政行为的有限公定力说.本文在分析这一规定的弊端后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和公务员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公务员和上级机关的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建议在立法上采用完全公定力说,以避免上述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