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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制为主线,系统探讨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不同声音以及各国具体的规制实践比较。反垄断规制应对垄断行为进行准确认定,由于金融机构提供产品的特殊性,准确认定垄断行为需要考虑很多特殊因素。规模经济有可能成为规制理由,但只要不影响金融安全,金融效率是更应该被考虑的要素。总的来说,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的目的应是保护与规范并重,对金融业反垄断规制的同时也要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性;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应遵循合理原则,从而全面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