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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框架较为粗放。在司法实务中,应适当扩大审查范围,明确属于行政事务或社会公共事务的非法源性;审查过程中,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和全面的审查;对审查结果,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体现,并强化司法建议的约束力,从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