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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参与司法调解是中国司法的关键问题。至于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形式,道路选择仍是根本问题。制度重构的分析重心及切入点应是那些影响或支配制度构造、发展面向的思路与框架。在法院调解回归解纷机制属性之后,可将委托调解作为制度重构的主线,并坚持规范化、组织化发展面向。依循渐进式改革观,可选择从公权合作型委托调解迈向国家—社会互动型委托调解的制度重构"三阶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