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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同时,为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