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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制度建设。代理银行应制定合理、完善的系统内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并在工作中认真严格地落实,必须按规定及时将制定的系统内管理办法报财政国库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并定期、不定期接受人民银行、财政有关部门对相关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人总行应尽快下发《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各自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罚则,使人民银行在行使检查处理权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