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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7年9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该施工招标文件中给出了新版的施工合同文件,该文件与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有较大的改进。同时也指出了其在合同价款确定方面的缺陷。
【关键词】 施工合同文件;示范文本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10)02-087-0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56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出了新版的施工合同文件。笔者经过与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相比较,发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的改进。
1与FIDIC合同进一步接轨
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1999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没有得到更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产生于定额计价时代,对FIDIC合同简化得比较彻底。但是自1999年以来建筑施工市场呈现的两种趋势,开始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来越难以结合。一种趋势是自2002年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清单计价愈来愈深入人心,运用越来越广泛。另一种趋势是监理制愈来愈成熟,监理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理人的责、权、利也愈来愈明确。
为了适应这两种发展趋势,新版施工合同文件无论是在合同结构上还是具体的合同条款,均大幅度的向FIDIC合同进行了接轨。比如“缺陷责任期”的提出,基本上是参照了FIDIC合同的相关条款。
2与清单计价方式相适应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产生于定额计价时代,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
新版施工合同文件除了在文件体系上参照FIDIC合同,在合同条款的内容上也大量借鉴了FIDIC条款,而FIDIC条款原本就是基于清单基础的单价合同,这使得新版施工合同与清单计价方式相适应,如“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两个条款就是根据清单规范对工程量计量进行了约定。
3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是做为工程师之一出现的。工程师既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是建设单位代表,在权利义务约定上并不明确。而在新版施工合同文件中,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对监理人的权利义务也被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也是与监理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相匹配的。
同时,新版施工合同文件还赋予了监理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力。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明确质保金的支付
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很多业主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34.3质量保修”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混淆。在此条款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合理使用年限②……5年③……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2年。”据此规定,承包商的部分保留金很难得到支付,很多承包商为此与业主产生了纠纷。新版施工合同文件参照了FIDIC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的做法。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主颁发“接收证书”以表明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完成,并支付保留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关于竣工验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投资为了能够尽早发挥投资效益,要求能够尽早的进行竣工验收。在实际工程中,施工方经常以工程未全面竣工,不具备条件进行竣工验收,从而导致发包人无法尽早使用工程;而发包人又经常强行使用工程,并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付工程款。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虽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约定了可以甩项验收,但是并没有约定具体做法。在新版施工合同文件中,对于甩项验收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这使得发包人可以通过甩项验收尽早的使用工程。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6关于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只有“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而在新版施工合同文件中,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①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②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然而该条款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两种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用;二是固定价格合同没有指明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新版施工合同文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仍然没有明确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或许新版施工合同文件时参照了FIDIC合同,针对的是单价合同;而且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明确是针对单价合同。但是由于国内固定总价合同也在广泛的使用,因此建议在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上增加条款,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综上所述,新版施工合同文件已经呈现了其与时俱进的一面,但是由于目前推广力度不足,加之没有成熟的运用经验,现在市场认可度较低。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能加强推广和宣传,这必将使得合同市场进入良性循环。
【关键词】 施工合同文件;示范文本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10)02-087-0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56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给出了新版的施工合同文件。笔者经过与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相比较,发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的改进。
1与FIDIC合同进一步接轨
原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1999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没有得到更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产生于定额计价时代,对FIDIC合同简化得比较彻底。但是自1999年以来建筑施工市场呈现的两种趋势,开始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来越难以结合。一种趋势是自2002年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来,清单计价愈来愈深入人心,运用越来越广泛。另一种趋势是监理制愈来愈成熟,监理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理人的责、权、利也愈来愈明确。
为了适应这两种发展趋势,新版施工合同文件无论是在合同结构上还是具体的合同条款,均大幅度的向FIDIC合同进行了接轨。比如“缺陷责任期”的提出,基本上是参照了FIDIC合同的相关条款。
2与清单计价方式相适应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产生于定额计价时代,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
新版施工合同文件除了在文件体系上参照FIDIC合同,在合同条款的内容上也大量借鉴了FIDIC条款,而FIDIC条款原本就是基于清单基础的单价合同,这使得新版施工合同与清单计价方式相适应,如“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两个条款就是根据清单规范对工程量计量进行了约定。
3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是做为工程师之一出现的。工程师既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是建设单位代表,在权利义务约定上并不明确。而在新版施工合同文件中,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对监理人的权利义务也被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也是与监理制度逐渐走向成熟相匹配的。
同时,新版施工合同文件还赋予了监理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力。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明确质保金的支付
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很多业主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34.3质量保修”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混淆。在此条款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合理使用年限②……5年③……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2年。”据此规定,承包商的部分保留金很难得到支付,很多承包商为此与业主产生了纠纷。新版施工合同文件参照了FIDIC合同的缺陷责任期的做法。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主颁发“接收证书”以表明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完成,并支付保留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关于竣工验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投资为了能够尽早发挥投资效益,要求能够尽早的进行竣工验收。在实际工程中,施工方经常以工程未全面竣工,不具备条件进行竣工验收,从而导致发包人无法尽早使用工程;而发包人又经常强行使用工程,并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付工程款。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虽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约定了可以甩项验收,但是并没有约定具体做法。在新版施工合同文件中,对于甩项验收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这使得发包人可以通过甩项验收尽早的使用工程。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6关于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只有“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而在新版施工合同文件中,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①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②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然而该条款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了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两种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用;二是固定价格合同没有指明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新版施工合同文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仍然没有明确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或许新版施工合同文件时参照了FIDIC合同,针对的是单价合同;而且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明确是针对单价合同。但是由于国内固定总价合同也在广泛的使用,因此建议在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上增加条款,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综上所述,新版施工合同文件已经呈现了其与时俱进的一面,但是由于目前推广力度不足,加之没有成熟的运用经验,现在市场认可度较低。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能加强推广和宣传,这必将使得合同市场进入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