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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偕退休老伴郑某及邻居一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横店三日游,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老伴身亡。蒋先生及儿子把旅行社、汽车公司告上法院,提出70余万元的各类经济赔偿。
2010年10月30日,蒋先生偕妻子郑某与邻居多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横店三日游,各方签署了旅游合同。11月7日,蒋先生等一行乘坐由旅行社承租的某汽车公司大客车出游。上午8时零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1342.3公里处,该大客车追尾撞击前方滞留在行车道内的大货车,造成大客车驾驶员、郑某等4人死亡,蒋先生等51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公司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2011年10月27日,蒋先生及儿子起诉到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法庭上,旅行社同意依法赔偿,而汽车公司则认为只与旅行社发生关系,对蒋先生等人没有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向参加者提供符合保障的人身、财产安全服务义务。作为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的汽车公司,系旅游辅助服务者。因汽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汽车公司应向蒋先生等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也存在选任旅游辅助人不当侵权责任。根据两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汽车公司和旅行社,分别承担45%、55%的赔偿责任。
点评
◎ 卓广平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一起竞合了合同关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作为旅游提供方的旅行社,便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尽到审慎选任汽车公司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受害人致害的直接动因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汽车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责,但因为汽车公司是由旅行社选聘,汽车司机负全责的背后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55%的主要赔偿责任,汽车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37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要特别告诫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旅行社等单位(个人),安全保障是法律规定的明确义务,必须要充分履行并时刻审慎关注;否则一旦出现损害事件,极易面临巨额赔偿。
此外,对于本案或类似受害人来说,不同的诉讼策略或起诉角度会带来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本案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是竞合了违约关系的侵权之诉,旅行社作为违约方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作为直接过错人员的汽车公司(司机)承担的是次要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家属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则本案的被告就变成了汽车公司(司机)、保险公司,旅行社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而责任承担方也变成了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据商业险合同内容履行赔付职责,以及由汽车公司(司机)履行赔付职责。当然,汽车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依法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2010年10月30日,蒋先生偕妻子郑某与邻居多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横店三日游,各方签署了旅游合同。11月7日,蒋先生等一行乘坐由旅行社承租的某汽车公司大客车出游。上午8时零5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1342.3公里处,该大客车追尾撞击前方滞留在行车道内的大货车,造成大客车驾驶员、郑某等4人死亡,蒋先生等51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公司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全责。2011年10月27日,蒋先生及儿子起诉到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法庭上,旅行社同意依法赔偿,而汽车公司则认为只与旅行社发生关系,对蒋先生等人没有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向参加者提供符合保障的人身、财产安全服务义务。作为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的汽车公司,系旅游辅助服务者。因汽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汽车公司应向蒋先生等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也存在选任旅游辅助人不当侵权责任。根据两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汽车公司和旅行社,分别承担45%、55%的赔偿责任。
点评
◎ 卓广平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一起竞合了合同关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作为旅游提供方的旅行社,便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尽到审慎选任汽车公司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受害人致害的直接动因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汽车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责,但因为汽车公司是由旅行社选聘,汽车司机负全责的背后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法院判令旅行社承担55%的主要赔偿责任,汽车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37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要特别告诫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旅行社等单位(个人),安全保障是法律规定的明确义务,必须要充分履行并时刻审慎关注;否则一旦出现损害事件,极易面临巨额赔偿。
此外,对于本案或类似受害人来说,不同的诉讼策略或起诉角度会带来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本案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是竞合了违约关系的侵权之诉,旅行社作为违约方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作为直接过错人员的汽车公司(司机)承担的是次要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家属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则本案的被告就变成了汽车公司(司机)、保险公司,旅行社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而责任承担方也变成了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据商业险合同内容履行赔付职责,以及由汽车公司(司机)履行赔付职责。当然,汽车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依法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