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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经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探索讨论建立符合改革方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 福利制度 对策
Our country socialism initial stage social security practice course and theoretical analysis
Wang Xiaoyan Huang Yuanyuan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socialism planned economy to the market economy switcher process in,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already became the focal point question which in the entire market economy system establishment process did not allow to avoid,had to cause takes highly.Therefore the exploration discussion establishes conforms to the reform direction,the promoti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the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The social security Welfare syst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06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010-02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取决于一个国家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社会人文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制时期,是以劳动力过剩为显著特征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该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要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近些年在建设有我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并发展迅速,目前在城镇已经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表现在改革观上和制度层面上,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利于我国的社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
1.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资金筹集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1.1 社会福利制度日趋健全。
在我国,通常把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专为社会弱者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和保障。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社会福利。
1.2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运行良好。
优抚安置制度是中国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目前,中国有4000多万优抚安置对象。中国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安置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推进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1.3 社会救助制度趋于完善。
我国政府从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对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救助,提倡并鼓励开展各种社会互助活动。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2834万人,月人均领取68元。
1.4 住房保障已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2006年,全国已有38个大中城市全面建立了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总之,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不仅初步建立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及社会救济、抚恤等在内的社会保险总体框架,而且确立了多层次兴办社会保障,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原则,探索出了社会保障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运行模式。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筹资机制不合理,基金收缴困难。
我国社会保障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和个人缴纳基金的形式进行筹集。但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没有个人的参与和积累,个人过分依赖国家,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不愿负担社会保障的有关费用;许多民营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更无从说起;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难度较大,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造成基金收不抵支;影响退体金的社会化发放;影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2.2 保障覆盖范围小。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意义,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已具备这种特性,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可见,目前社会保险尚无一个统一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三项内容涉及到的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甚低。
2.3 社保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上至中央,下到地方都存在着政出多门、机构重叠、相互掣肘的问题。地方上最普遍的现象是: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城镇养老保险,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劳动部门管理企业失业保险,人事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而医疗保险则由卫生或医疗部门管理。这种“多龙戏水”的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如下问题:社会保险标准各异,企业负担轻重不一;部分保障项目的出台及在某些环节上走向完善受到政出多门的掣肘,导致社会保障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管理机构重叠、社会保险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社会保险资金周转“画地为牢”,资金在各个环节沉积,运营效率低,难以统筹共济,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要跑多个部门,办理不同的手续,企业事务性负担加重。
2.4 相关法律不完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
我国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社会保障法制化工作仍然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社会保障必须要以社会立法为手段,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而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规也很少,只有一些部委对一些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做出规范,且大都以“暂行条例”、“通知”、“意见”等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足点和发展方向
3.1 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要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而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保险方而,应逐步将范围扩及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并最终包括一些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开支,建立完善的对贫困居民的救助制度,使社会贫困人口都因此而受益。在社会福利方面,要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让全体国民都能够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3.2 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多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备发展之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为此我们可采用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与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3.3 完善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应逐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和监督制度。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建立起由税务部门依法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银行等服务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保险基金投运由信誉度高,运营规范的专门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实现保值与增值。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运营四个环节相对分离,运行过程的有序和规范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基金监管的信息网络,构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审核、审批”三分开,“征收、支付、稽核”三分离,有效防止基金被挤占,挪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便于社会监督。
3.4 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指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形式的总和。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没有建立过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各险种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度的制定缺乏统一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家宪法中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导向性的条款,因此,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已成当务之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也在增加,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参照民事复议与诉讼法规进行的,但社会保障有自身特有的规律和业务特征,因此,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程序法也应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在实体法方面,除《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外,其他险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规范,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与安置等社会保障形式,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法规规范,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各险种和其他保障形式的法规也日益迫切。
参考文献
[1] 秦雷.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探索,2005(5)
[2] 付晓萍、刘永富.谈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状况[J].嘹望,2004(9)
关键词:社会保障 福利制度 对策
Our country socialism initial stage social security practice course and theoretical analysis
Wang Xiaoyan Huang Yuanyuan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socialism planned economy to the market economy switcher process in,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already became the focal point question which in the entire market economy system establishment process did not allow to avoid,had to cause takes highly.Therefore the exploration discussion establishes conforms to the reform direction,the promoti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social stabilit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the vit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The social security Welfare syst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06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0-0010-02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取决于一个国家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社会人文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制时期,是以劳动力过剩为显著特征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该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要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近些年在建设有我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并发展迅速,目前在城镇已经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表现在改革观上和制度层面上,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利于我国的社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
1.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资金筹集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1.1 社会福利制度日趋健全。
在我国,通常把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专为社会弱者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服务和保障。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社会福利。
1.2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运行良好。
优抚安置制度是中国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目前,中国有4000多万优抚安置对象。中国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安置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推进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1.3 社会救助制度趋于完善。
我国政府从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对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救助,提倡并鼓励开展各种社会互助活动。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2834万人,月人均领取68元。
1.4 住房保障已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2006年,全国已有38个大中城市全面建立了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总之,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不仅初步建立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及社会救济、抚恤等在内的社会保险总体框架,而且确立了多层次兴办社会保障,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原则,探索出了社会保障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运行模式。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筹资机制不合理,基金收缴困难。
我国社会保障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和个人缴纳基金的形式进行筹集。但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没有个人的参与和积累,个人过分依赖国家,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不愿负担社会保障的有关费用;许多民营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更无从说起;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难度较大,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造成基金收不抵支;影响退体金的社会化发放;影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2.2 保障覆盖范围小。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意义,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已具备这种特性,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可见,目前社会保险尚无一个统一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三项内容涉及到的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甚低。
2.3 社保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上至中央,下到地方都存在着政出多门、机构重叠、相互掣肘的问题。地方上最普遍的现象是: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城镇养老保险,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劳动部门管理企业失业保险,人事部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而医疗保险则由卫生或医疗部门管理。这种“多龙戏水”的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如下问题:社会保险标准各异,企业负担轻重不一;部分保障项目的出台及在某些环节上走向完善受到政出多门的掣肘,导致社会保障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管理机构重叠、社会保险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社会保险资金周转“画地为牢”,资金在各个环节沉积,运营效率低,难以统筹共济,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要跑多个部门,办理不同的手续,企业事务性负担加重。
2.4 相关法律不完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
我国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出台了相应的法规,但社会保障法制化工作仍然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立法体系不完善,缺乏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实施机制。社会保障必须要以社会立法为手段,使其运作法制化、规范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而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规也很少,只有一些部委对一些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做出规范,且大都以“暂行条例”、“通知”、“意见”等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足点和发展方向
3.1 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要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而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在社会保险方而,应逐步将范围扩及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并最终包括一些自我雇佣者和自我服务者。在社会救助方面,应当加大国家财政的开支,建立完善的对贫困居民的救助制度,使社会贫困人口都因此而受益。在社会福利方面,要提升社会福利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让全体国民都能够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3.2 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
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多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备发展之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为此我们可采用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与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3.3 完善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
应逐步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和监督制度。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建立起由税务部门依法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银行等服务机构负责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保险基金投运由信誉度高,运营规范的专门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实现保值与增值。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运营四个环节相对分离,运行过程的有序和规范的社会保障体制。建立健全基金监管的信息网络,构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审核、审批”三分开,“征收、支付、稽核”三分离,有效防止基金被挤占,挪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便于社会监督。
3.4 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指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法律形式的总和。我国自建国以来,就没有建立过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各险种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度的制定缺乏统一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家宪法中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导向性的条款,因此,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已成当务之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也在增加,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参照民事复议与诉讼法规进行的,但社会保障有自身特有的规律和业务特征,因此,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程序法也应提上议事日程。另外,在实体法方面,除《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外,其他险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规范,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与安置等社会保障形式,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独立的法规规范,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各险种和其他保障形式的法规也日益迫切。
参考文献
[1] 秦雷.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探索,2005(5)
[2] 付晓萍、刘永富.谈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状况[J].嘹望,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