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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的法治建设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我国长期以来坚持并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和新阶段下的法治建设之间又有怎样的联系?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如何在法治的保障下蓬勃发展?本文笔者以这两个问题为突破口,研究新常态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新常态;依法治国;改革开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26-01
作者简介:杨晓舒,法学硕士,中共辽阳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副主任,讲师。
一、新常态下法治发展新要求。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核心就是要全面持续地提高要素生产率,也就是更多的依靠质量的提升促进发展;对此也必然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新要求。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基本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国家治理、经济社会关系调解过程中有必要也有可能更多的运用法律手段。伴随着三十多年持续并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内容含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这对于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历史,法治长期不受重视的国家而言是重大的历史性的进步。进入新常态后,更应趁势而行,把更多的本应由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尤其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调解,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新常态下的发展目标和机制是以发展质量为导向,全面持续地提高生产率,更多地依靠创新,而这些都要求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无疑就是要求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关系协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性办法干预过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政府不守法,群众不信法。进而政府被上访、告状和冲突性强的群体事件所困扰,而老百姓也习惯于有事找政府,而不是去找法院,从而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治理成本。通过有效的法治建设,使社会各方面信法、尊法、守法、用法,将会成为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
(三)只有在社会领域进一步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而更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制度,其价值之一就在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扩大就业、促进人员流动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二、新常态下改革开放与法治发展的关系
改革开放要求大胆地“闯”、大胆地“试”,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滞后性,那么,该如何处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处理好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长时间以来引人关注、并有较多讨论和争论的重要问题。
(一)修改相关法律保障改革开放顺利前行。改革开放中的一些重大举措,可能与现有但已与时代要求不符的法律条文相抵触。为使改革能够顺利前行,需要率先“修法”,放宽原有不合理的法律限制,把“不能”、“不许”改为“可以”、“允许”,有的条文甚至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在近年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试验中,就由有关立法机构审议暂停实施部分法律条文。这类法律调整主要为改革中的“破”创造条件。
(二)法律调整要为改革开放中的探索试验留下足够空间。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应当是融合情理、符合实际的、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的法律,但这种法律并不是现成的,往往也无法照搬,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试错”,反复比较、鉴别,还可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耐力试验”,才适宜上升到法律层面。
近年来,有些人开始质疑“摸着石头过河”,为什么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还要“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我们面临的问题、矛盾都有所不同,所要过的“河”是不一样的。面对的“河”今非昔比,“河”底下的那些石头也不一样了,不“摸”是过不了“河”的。
推动改革深入,必须给地方、基层足够大的空间,放手让他们去试,错了就改,有一个科学、高操作性的试错、纠错的机制,通过反复的打磨这样好东西才能脱颖而出。尽管时代向前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方法依然有效,而且应当与时俱进地得到发扬和推广。
(三)利用法律的普适性、强制力促进重要改革开放举措的推开和落地。对于理论和实践上都趋于成熟,尤其是经过认真试验、筛选,各方基本达成共识的改革开放举措,应当转换为法律,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有些举措被认为还应“试一试”、“看一看”、“品一品”,则可以先以低层次立法的方式推出。
(四)下决心加力度提高权力机构的社会法律公信力。权力机构法律公信力不足,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问题并不常见,矛盾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尤其是表现在我们的权力机构有时不能依法行事,甚至带头与法律背道而驰,尚未完全摆脱人治的思维。权力机构不守法的后果,是老百姓对法律没有信心,“不信法”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于鹏,王学伟.浅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J].中国-东盟博览,2012(12).
[2]陈晨.法治下的改革开放[J].人民论坛,2014(35).
[3]朱森源.经济新常态需要法治[N].江苏法制报,2014-12-13.
[4]吴传新.论市场经济与公权干预[J].行政论坛,2014(6).
关键词:新常态;依法治国;改革开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26-01
作者简介:杨晓舒,法学硕士,中共辽阳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副主任,讲师。
一、新常态下法治发展新要求。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核心就是要全面持续地提高要素生产率,也就是更多的依靠质量的提升促进发展;对此也必然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新要求。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基本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国家治理、经济社会关系调解过程中有必要也有可能更多的运用法律手段。伴随着三十多年持续并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内容含盖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这对于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历史,法治长期不受重视的国家而言是重大的历史性的进步。进入新常态后,更应趁势而行,把更多的本应由法律手段来解决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尤其是经济社会关系的调解,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新常态下的发展目标和机制是以发展质量为导向,全面持续地提高生产率,更多地依靠创新,而这些都要求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无疑就是要求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关系协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性办法干预过长此以往必然导致政府不守法,群众不信法。进而政府被上访、告状和冲突性强的群体事件所困扰,而老百姓也习惯于有事找政府,而不是去找法院,从而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治理成本。通过有效的法治建设,使社会各方面信法、尊法、守法、用法,将会成为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
(三)只有在社会领域进一步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而更大程度地调动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制度,其价值之一就在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扩大就业、促进人员流动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二、新常态下改革开放与法治发展的关系
改革开放要求大胆地“闯”、大胆地“试”,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滞后性,那么,该如何处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处理好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长时间以来引人关注、并有较多讨论和争论的重要问题。
(一)修改相关法律保障改革开放顺利前行。改革开放中的一些重大举措,可能与现有但已与时代要求不符的法律条文相抵触。为使改革能够顺利前行,需要率先“修法”,放宽原有不合理的法律限制,把“不能”、“不许”改为“可以”、“允许”,有的条文甚至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在近年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试验中,就由有关立法机构审议暂停实施部分法律条文。这类法律调整主要为改革中的“破”创造条件。
(二)法律调整要为改革开放中的探索试验留下足够空间。我们所需要的法律,应当是融合情理、符合实际的、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的法律,但这种法律并不是现成的,往往也无法照搬,必须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试错”,反复比较、鉴别,还可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耐力试验”,才适宜上升到法律层面。
近年来,有些人开始质疑“摸着石头过河”,为什么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还要“摸着石头过河”?那是因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我们面临的问题、矛盾都有所不同,所要过的“河”是不一样的。面对的“河”今非昔比,“河”底下的那些石头也不一样了,不“摸”是过不了“河”的。
推动改革深入,必须给地方、基层足够大的空间,放手让他们去试,错了就改,有一个科学、高操作性的试错、纠错的机制,通过反复的打磨这样好东西才能脱颖而出。尽管时代向前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方法依然有效,而且应当与时俱进地得到发扬和推广。
(三)利用法律的普适性、强制力促进重要改革开放举措的推开和落地。对于理论和实践上都趋于成熟,尤其是经过认真试验、筛选,各方基本达成共识的改革开放举措,应当转换为法律,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有些举措被认为还应“试一试”、“看一看”、“品一品”,则可以先以低层次立法的方式推出。
(四)下决心加力度提高权力机构的社会法律公信力。权力机构法律公信力不足,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问题并不常见,矛盾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尤其是表现在我们的权力机构有时不能依法行事,甚至带头与法律背道而驰,尚未完全摆脱人治的思维。权力机构不守法的后果,是老百姓对法律没有信心,“不信法”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于鹏,王学伟.浅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J].中国-东盟博览,2012(12).
[2]陈晨.法治下的改革开放[J].人民论坛,2014(35).
[3]朱森源.经济新常态需要法治[N].江苏法制报,2014-12-13.
[4]吴传新.论市场经济与公权干预[J].行政论坛,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