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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权利作为架构的核心。而知识产权法基于立法目标,应采法益保护和权利保护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利益调整机制。比起民法,知识产权法中的法益拥有多元化,独立性强,创生速度快等特点,这是由知识产权法自身个性所决定。从中可以透视出知识产权法和传统民法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这决定了二者兼容性欠佳。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民法典的观点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