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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代各国民法或婚姻家庭法典,大多有监护和保佐(保护)的规定。有的国家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监护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设保佐人(保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无监护与保佐之分,仅有监护的规定。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合法的民事权益,通过法律所采取的协助他们参与民事活动的补充方式,借以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