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悦莹、涂汉娇、潘露薇、向慧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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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民法研究需要处理好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间的关系,为此需要对法政策学进行研究.在时间维度、体系维度和实践维度,法政策与法教义存在明显差异.法政策以其现实性和灵活性,被赋予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使命,这也使得其使用的分析工具异于法教义学中以规范解释为中心的方法工具选择.后民法典时代的政策性造法包括法政策对司法续造之促进和对法典修订之促进这两条主线.前者需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完成漏洞填补的工作,后者则以政策论证为导向,其“方法论工具箱”既涉及利益衡量、法益衡量等传统方法,更涉及到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社科法学方法
《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了强制分配要件,未规定如何分配.利润分配的团体事务和商业判断属性使得强制分配充满挑战.“先行决议说”自身缺陷会阻碍股东协商、妥协,且同样需事先确定合理分配额,应以直接分配为基本方式,并通过解释将股权回购、转让、公司清算等实质性分配纳入救济体系;将符合《公司法》第166条的利润全部分配,误将分配上限作为强制分配标准,混淆会计利润与可分配之现金,损害公司发展权与债权人利益.根据《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企业财务通则》第67条,应以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发展为标准,构建合理的财务比率
文物是具有典型公益属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定位不清、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不明、对履职主体范围的确定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等诸多困境.为消解制度困境,应在科学区分“文物”与“人文遗迹”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标准确定诉前程序的监督对象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并从
对于两岸国际私法立法规定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学者有不同解读,法院也采用不同方式处理二者的关系.两岸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的共性与个性并存,总体而言,其特点表现在:对二者关系理解不同导致的法律适用根据的多样性;法律选择合法下的随意性;法院地法优位的一致性;问题根源的相似性;特征性履行方法适用的区别性等.两岸均应厘清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各自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发展以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和政策性文件的颁布和修订为结点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与确立阶段(1949-1979)、适应与发展阶段(1980-1996)、反思与完善阶段(1997-2013)和变革与创新阶段(2014至今).其实现了刑事案件的有序分流和诉讼效率的有效提高,在保障人权、控制权力、评估治安和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下发展,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在法律解释、立案标准、立案程序、刑事初查和立案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未来创新,在宏观层面,应当以实践为基准,以理论为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的内幕交易规制理论,均有自己难以克服的缺陷.考虑到我国的本土环境,应该借鉴其中两种主流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自己的规制理论和相应制度.具体而言,在主体规制方面,可以吸收“欺诈论”中通过区分内幕信息来源确定主体范围的基本方法,扬弃其单纯借助“信义关系”来确定主体范围之做法;在行为规制方面,则可以学习“滥用市场论”对客观行为进行定性之方法,而扬弃其在主体认定中采取的“知悉”标准.在这种“折衷”的理论模式下,整个行为认定的重心将转向行为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最终用于何种用途.内幕交易规制的
在后疫情时代,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格局增加了全球和平安全的不稳定因素,欧美国家将中国崛起视为国家战略布局中最大威胁,国际法和国际协议成为欧美国家压制中国发展的政治工具.回顾国际法史,国际法的“欧洲中心主义”逐渐成为国际法学者所批判的对象,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依然表明单一性和排他性的国际法话语权体系无助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国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作用路径应当建立在国家战略总体布局之上,在安全与合作的国际社会新秩序框架下,积极参与到全球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建构进程中,推动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
个人信息权已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难以应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给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管理带来的挑战,引入个人信息权具有紧迫性.个人信息权可以嵌入刑事诉讼权利体系,法律层面也存在适用空间与规范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平衡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为价值立场.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诉讼参与人相应的信息权利,对权力机关科以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完善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和救济路径,从而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
为呼应、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互助和生存照顾等方面的社会功能,社会救助制度通常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规范对象.检视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不难发现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以民法上的近亲属为界限,无法及于具有实质功能的家庭关系;将户籍作为认定因素,违背了社会救助保障生存权的本旨;严格划定抚养义务人的责任,有推卸国家兜底责任的嫌疑.为此,我国正在提议制定的社会救助立法有必要回归救助本旨,确立维持供需平衡的生计共同体这一认定基准,将家庭成员的民法上的亲属关系仅作为辅助性认定因素.同时
“伦理”与“道德”是实践哲学的重要概念,从词源学上,二者具有相似性;在哲学史上,二者也往往被混用.黑格尔是最早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的哲学家,这一区分体现出了作为他律原则的“伦理”与作为自律原则的“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二者的辩证关系可为新时代的立德树人教育提供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实践理性.立德树人的任务是在健康的师生关系中实现道德文明的代际传递和科学知识的迭代更新,因此,在注重个体道德自我意识培养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师生伦理共同体或整个社会伦理实体的构建.只有实现伦理实体和道德自我的和谐共生,才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