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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曾向谢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商,因到期未还,谢某遂于2010年8月8日提起诉讼,同时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陈桌价值33万元的生产设备,这实际上也是陈某唯一值钱的财产。而在此的一个月前,法院已经判决陈某支付我60万元的借款。请问:我能否参与分配被扣押生产设备的变卖得款,从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