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限速过低是一个普遍现象,驾驶员往往称这是交警为了“抢钱”。而交警部门则总是解释“这是为了司机和行人的安全。”针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论,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呢?
当前,各地电子警察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普遍的潜规则:警车、警察的私家车和当地一些领导干部的车辆未纳入到电子警察的监控中来,其理由往往是“警车需要执行紧急公务,超速在所难免。”
但是,如果超速有碍于安全,那即使执行紧急公务,我们警察也需要注意安全呀!我们一些领导也需要安全呀!县(市)委书记的车辆超速,同样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呀!如果执行紧急公务时,警车超速不会危及安全,为什么普通车辆超速会危及安全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见,警车不但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甚至还有模范遵守法律的特定义务。
如果警车及警察私车超速,有部分的确属于执行紧急公务需要,我想,这种紧急公务,作为公安局领导应该会知道的吧?我们可以通过特批的形式免予处罚,而对于其他不是属于紧急公务需要而导致的警车超速违章以及县市领导超速的车辆,是否应该是“不但不能免予处罚,而且应该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之所以有那么多不合理的限速标志,关键就因为个别群体对限速有特权,从来不曾因为超速而被罚。所以,广大车主喊破嗓子呼吁,说限速不合理、不科学,有关部门都能视而不见。
如果所有车辆超速无一例外地纳入到超速监控范围内来,超速是否合理这一点就根本不需要司机与交警争论了。因为,凡是不合理的限速标志,知名人士会想出办法理论;而对于那些真的有碍安全的超速行为,即使你罚了特殊群体,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也会从心底里感谢的。因为,这真的是在为他们的生命和安全负责!(作者单位: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当前,各地电子警察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普遍的潜规则:警车、警察的私家车和当地一些领导干部的车辆未纳入到电子警察的监控中来,其理由往往是“警车需要执行紧急公务,超速在所难免。”
但是,如果超速有碍于安全,那即使执行紧急公务,我们警察也需要注意安全呀!我们一些领导也需要安全呀!县(市)委书记的车辆超速,同样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呀!如果执行紧急公务时,警车超速不会危及安全,为什么普通车辆超速会危及安全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见,警车不但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甚至还有模范遵守法律的特定义务。
如果警车及警察私车超速,有部分的确属于执行紧急公务需要,我想,这种紧急公务,作为公安局领导应该会知道的吧?我们可以通过特批的形式免予处罚,而对于其他不是属于紧急公务需要而导致的警车超速违章以及县市领导超速的车辆,是否应该是“不但不能免予处罚,而且应该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之所以有那么多不合理的限速标志,关键就因为个别群体对限速有特权,从来不曾因为超速而被罚。所以,广大车主喊破嗓子呼吁,说限速不合理、不科学,有关部门都能视而不见。
如果所有车辆超速无一例外地纳入到超速监控范围内来,超速是否合理这一点就根本不需要司机与交警争论了。因为,凡是不合理的限速标志,知名人士会想出办法理论;而对于那些真的有碍安全的超速行为,即使你罚了特殊群体,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也会从心底里感谢的。因为,这真的是在为他们的生命和安全负责!(作者单位: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