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海、绿奔两公司为何成为被告

来源 :中外企业文化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ingfeng1122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卡西欧上海维权
  
  近年来,中国浙江义乌、温州等地的市面上出现了以“卡西欧”为商标的电动自行车。2006年3月,日本卡西欧株式会社以2100元的价格在绿奔公司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都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售后服务卡标明该产品为“卡西欧牌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注明公司地址。根据该地址,卡西欧株式会社调查到该电动车生产商的真实名称为博海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博海公司和绿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博海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卡西欧”和“KAXIOU”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类别为第12类。在国家商标局对博海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后,卡西欧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目前还在异议期内。
  博海公司虽承认自己就是生产该车的厂商,但辩称仅生产了几辆样车,并未正式投产。绿奔公司也辩称,该车是博海公司要求其变卖的几辆样车,要求博海公司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公章、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通知书,故已尽到注意义务。
  2007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为类似商品。诉争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卡西欧”、“KAXIOU”商标与“CASIO”商标读音相似。因此,博海公司使用“卡西欧”、“KAXIOU”商标易使公众误认该电动自行车与“CASIO”有特定的联系。绿奔公司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制造商为博海公司,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并不一致,并且上海地区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但其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据此,法院认定生产商博海公司和销售商绿奔公司均侵犯了“CASI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卡西欧”与“CASIO”相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并且“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非博海公司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因此博海公司利用原告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绿奔公司明知博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仍然进行销售,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均较为严重,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故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由博海公司赔偿15万元、绿奔公司赔偿57万元。
  一审宣判后,博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一审诉请。
  2007年7月21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不久,上海市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驳回上海博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判断被告博海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两方面进行分析。
  本案中,被告博海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电动自行车”,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第12类商品。2004年12月21日,原告的三个注册商标中的“CASIO”商标在第12类上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由于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的相同性,法院认为两者之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所指的类似商品。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博海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在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标识作为商标。虽然“卡西欧”、“KAXIOU”与原告的注册商标“CASIO”不属于相同商标,但还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商标近似来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商标近似,应结合商标的音、形、字、义,同时考虑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高低,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卡西欧”和“KAXIOU”商标与原告的“CASIO”商标读音相似。作为汉字组合的“卡西欧”,并非汉语中有实际词义的名词,实际上是“CASIO”对应的中文译名,通过原告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CASIO”商标及中文译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CASIO”的认识,均会直接地与“CASIO”相联系,不会加以区分。而“KAXIOU”又是 “卡西欧”的汉语拼音,相关公众容易从“KAXlou”联想到“CASIO”。因此,被告使用“卡西欧”和“KAXIOU”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与原告或者原告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法院确认被告使用的“卡西欧”和“KAXIOU”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CASIO”构成近似。至于被上诉人在全类注册“CASIO”商标后,是否在自行车商品中实际使用该商标,并非其在第12类自行车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因而,法院以卡西欧株式会社“CASIO”商标依法被核准的商品范围为限对其进行保护,并未进行扩展保护。被告博海公司在与原告注册商标“CASIO”核准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CAS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被告博海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卡西欧”和“KAXIOU”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注册申请,故而是合法的使用。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以核准注册为准,并非以申请为准。被告博海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尚处于公告异议程序之中,被告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绿奔公司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CASI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博海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博海公司未经许可在对外宣传上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和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原审法院审查,原告系设立于日本国的企业法人,其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力三才计算机株式会社”。“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系原告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该译名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企业名称登记,而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该中文译名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博海公司使用与其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原审法院难予支持。
  但是,被告使用的“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卡西欧”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卡西欧”、“CASIO” 和“卡西欧CASIO”相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原告)和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被告)之间的联系产生误解。此外,“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非被告博海公司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因此被告博海公司的该行为利用原告商标的声誉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博海公司利用原告商标声誉,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其他文献
日光温室作为一种节能的园艺设施,在我国北方大面积推广.但栽培的作物种类单一,造成温室病虫害加剧和经济效益不高,开发多种瓜果蔬菜的日光温室栽培显得尤为迫切.为了提高温
本文对河南省地质公园建立、建设基本状况进行了回顾。指出尚存在管理机构重叠、地质和人文景观脱节,地质科普相对较弱,标识牌和解说词亟待完善,地质公园范围过大等问题。针
长期以来,我国小麦生产只注重产量,而忽视品质,随着近年来小麦产量的逐年提高,小麦品质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重视.同时,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发展优质专用小麦
在当前油气勘探新形势下,随着信息产业的技术变革,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应运而生,地震勘探行业也伴随着不断增长的数据量和数据种类衍生出"大数据"现象,单体数据量已逼近PB级
<正>政治上的坚定、党性上的坚定都离不开理论上的坚定。干部要成长起来,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大国执政,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
本文首先对河南省地质公园建立、建设基本状况进行了回顾。在数量居全国较多的前提下,指出河南省地质公园尚存在管理机构重叠、地质和人文景观脱节,地质科普相对较弱,标识牌
为保护平流层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达成了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为更好地履行承诺,各缔约国根据各自国情出台了多项ODS
目的探讨小剂量递增法服用厄贝沙坦治疗肝硬化腹水的治疗效果及安全性。方法选择75例肝硬化患者,在护肝、对症支持等治疗基础上,随机分成观察组(42例)和对照组(33例)。对比观察治疗
四川有句谚语:“出川一条龙”。在中国1.2亿外出务工者中,有2000万来自四川。分布在天南海北的四川老乡,早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生力军。汶川大地震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并不能立刻赶回家乡,《中国财经报道》记者在北京遍寻来自汶川,北川等地的四川老乡,想通过他们见识什么是蜀道之难,理解什么是四川人的吃苦耐劳、坚韧坚强。我们也想和四川老乡一起分担他们对乡亲们的担心、对失去亲人的痛心,并表达他们信心和力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