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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淫秽作品,我国通过构建多元立法话语权体系,予以否定、打击和遏制,但由于立法技术不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认定标准不一,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影响了执法和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而有必要重新构筑统一的淫秽物品认定标准。对判断淫秽物品的社会评价主体,应实行区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