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三、广西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rn(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rn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不规范.53号文颁布之前,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50号文):“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因矿种不同,费率不同,从0.5 %~4 %不等,平均费率为1.18 %.广西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征收方面由于征管人员不熟悉相关规定或是出于利益考虑,存在一些违规的问题.但53号文出台后,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原先由于征收不规范导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缺漏,现在又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将使原来就存在的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