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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往往会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冲突,为了避免企业单纯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有必要将一部分企业外部不经济性使用法律进行内部化,将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律的视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有职责对法律层面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严格监管,这种活动应当是一种主动的执法监管行为,而我国在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管问题上的立法亟待完善,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有待于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