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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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世界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内部张力持续增加,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继续蔓延,国际安全秩序受到考验和冲击,国际安全中不稳定因素增加、不确定风险上升.美国强化对霸权的护持,在努力维系原有同盟体系的同时,开始搭建新的安全架构,导致大国竞争继续升温,也使国际安全合作空间进一步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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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世界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内部张力持续增加,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继续蔓延,国际安全秩序受到考验和冲击,国际安全中不稳定因素增加、不确定风险上升.美国强化对霸权的护持,在努力维系原有同盟体系的同时,开始搭建新的安全架构,导致大国竞争继续升温,也使国际安全合作空间进一步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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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妨碍形态以及不可移动的证据标的物纳入其中,而且有关举证妨碍后果的规定亦不尽统一.在澄清举证妨碍的规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的适用范围,对于明确妨碍举证与妨害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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