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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官府经营高利贷,古已有之,《周礼·泉府》便有官府放贷取息的记载。王莽时也曾仿效《周礼》,赊钱与民以取息,汉以后,历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府放债取息之事,史阙载。至隋唐,官府经营的所谓“公廨本钱”绝大部分是高利贷资本。宋朝政府也经背着各种形式的高利贷,取息以给公用。对此,一些论著虽已零星论及,但对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作系统论述者,尚付阙如。本文拟就此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错谬之处,恳请指正这四个问题是:第一,官府回易中的高利贷活动。第二,抵当所与抵当库。第三,熙宁、元丰年间官营高利贷资本的大发展。第四,官营高利贷资本利息及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