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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体育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在不断得到法律的认同和保障,体育教师的相关权益得到明确,这是体育教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本文通过历史回顾总结中国有关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的立法之路,揭示相关政策法规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探明政策发展脉络、探索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逻辑与规律,预见和指导我国学校体育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政策法规;分析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5)03-0029-03
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一直以来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对此进行探索学校体育法治化道路。学校体育管理及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不仅促进体育教师的专业发展,也关系到学校体育的工作环境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等复杂问题。但是,在多年的探索过程中,国家立法、行政干预、学校自律已被认为是有效的方法来保障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方法综合使用,将使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有效保护和促进。目前有关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状况如何?具有哪些特征,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制化水平?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问题。探明相关政策发展脉络让我们对于探索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逻辑与规律、预见和指导我国学校体育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中国有关体育教师的立法之路
关于体育教师的法律、政策法规的实质是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件的基本保障,即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信息和资料。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所设有关于教师的专门条款一起,共同的核心是促进体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之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已制定了若干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其内容是在多角度上进行,下面主要梳理关于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方面进行的立法。
1.关于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政策法规条款
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1]条款规定了体育教师应具备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002年9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说明:“五年一贯制”师范类专科教育主要适用于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外语、艺术、体育等类小学教师的培养。加强小学教育专业建设,努力办出特色。”当时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是我国教师教育的新领域。[2] 条款规定了当时体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学历要求。
200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中规定了观测点“主讲教师”解释为:体育类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或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3]就教师而言,在通过大学和运动技能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后就基本具备一名主讲教师的资格。从2002年至2006年制定的关于体育教师学历要求的规定补充和完善,其实施为我国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8年6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标准:“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4]条例确立了体育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专业资格,标志着体育教师通过专业化的发展,提高了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
以上条款规定了不同历史时期对体育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体育教师的专业化要求,保障了体育教育的质量。
2.关于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法规条款
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5]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6]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7]2005年4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4号)第七条规定:“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是提高体育教师学术水平、教学和训练能力的重要措施,学校要重视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对体育教师的科研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并予以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要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组织、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都是体育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合理计算工作量。根据体育教师主要在室外工作的特点,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8]这些规定的变化显示出从一个原则性规定,到相应的具体的操作实施保障机制的规定, 使得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法律的切实保障。
2002年3月,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了监测队伍的组成,“以各监测站为基本单位组织监测队伍。监测队伍应尽可能吸收历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监测骨干人员,以当地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及学校校医、体育教师为骨干队伍”[9]。从条例中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承担着学生体质测试的工作职责。2006年12月,《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文件要求:“要把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和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落实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10]2006年12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文件[11]的内容与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有关,主要有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201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规定:第三方面,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第6条规定:“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12]另外,文件中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的第五条规定与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有关,主要涉及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使每个学生至少学会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体育教师的政策法规涉及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的,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学校体育阶段发展的要求。随着教师专业化导向日益加强,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的背景下,国家日益尊重和重视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今后工作应避免宣言式立法,进一步注重规范在实践中的落实和配套,注重体育教师立法的统一化、综合化。
参考文献:
[1][5]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03,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8/200506/8666.html,2002-9-10.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9/201010/xxgk_109705.html,2006-09-04.
[4]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73/201006/xxgk_88635.html,2008-06-12.
[6][8][10][11]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学校体育工作重要法规文件选编[M].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4:11.
[7]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5-05-23.
[9]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S].教体艺函〔2002〕1号, [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5/200203/285.html.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S].国办发[2012]53号.[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7_zcwj/201210/143745.html.
[13]蒋晓丽.体育教师专业化与体育教师专业化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2:9-12.
[1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7.
关键词: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政策法规;分析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5)03-0029-03
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一直以来是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对此进行探索学校体育法治化道路。学校体育管理及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不仅促进体育教师的专业发展,也关系到学校体育的工作环境和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等复杂问题。但是,在多年的探索过程中,国家立法、行政干预、学校自律已被认为是有效的方法来保障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方法综合使用,将使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有效保护和促进。目前有关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状况如何?具有哪些特征,是否已经达到了法制化水平?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问题。探明相关政策发展脉络让我们对于探索我国学校体育发展的逻辑与规律、预见和指导我国学校体育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中国有关体育教师的立法之路
关于体育教师的法律、政策法规的实质是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件的基本保障,即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信息和资料。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所设有关于教师的专门条款一起,共同的核心是促进体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之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已制定了若干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其内容是在多角度上进行,下面主要梳理关于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方面进行的立法。
1.关于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要求的政策法规条款
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1]条款规定了体育教师应具备基本素质、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002年9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说明:“五年一贯制”师范类专科教育主要适用于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外语、艺术、体育等类小学教师的培养。加强小学教育专业建设,努力办出特色。”当时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是我国教师教育的新领域。[2] 条款规定了当时体育教师应具备的基本学历要求。
200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中规定了观测点“主讲教师”解释为:体育类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运动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或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3]就教师而言,在通过大学和运动技能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后就基本具备一名主讲教师的资格。从2002年至2006年制定的关于体育教师学历要求的规定补充和完善,其实施为我国体育教师专业化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8年6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文件规定了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标准:“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4]条例确立了体育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专业资格,标志着体育教师通过专业化的发展,提高了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
以上条款规定了不同历史时期对体育教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体育教师的专业化要求,保障了体育教育的质量。
2.关于体育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法规条款
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5]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6]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7]2005年4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4号)第七条规定:“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是提高体育教师学术水平、教学和训练能力的重要措施,学校要重视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对体育教师的科研要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并予以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要尊重体育教师的劳动,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组织、指导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都是体育教师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合理计算工作量。根据体育教师主要在室外工作的特点,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8]这些规定的变化显示出从一个原则性规定,到相应的具体的操作实施保障机制的规定, 使得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法律的切实保障。
2002年3月,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了监测队伍的组成,“以各监测站为基本单位组织监测队伍。监测队伍应尽可能吸收历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监测骨干人员,以当地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及学校校医、体育教师为骨干队伍”[9]。从条例中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承担着学生体质测试的工作职责。2006年12月,《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体艺〔2006〕5号)文件要求:“要把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和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落实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10]2006年12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文件[11]的内容与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有关,主要有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础。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201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规定:第三方面,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第6条规定:“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12]另外,文件中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的第五条规定与体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有关,主要涉及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使每个学生至少学会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体育教师的政策法规涉及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的,体育教师资格、权利和义务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学校体育阶段发展的要求。随着教师专业化导向日益加强,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的背景下,国家日益尊重和重视体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今后工作应避免宣言式立法,进一步注重规范在实践中的落实和配套,注重体育教师立法的统一化、综合化。
参考文献:
[1][5]国家教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1990,03,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专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8/200506/8666.html,2002-9-10.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对部分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学校评估指标调整的说明》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79/201010/xxgk_109705.html,2006-09-04.
[4]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273/201006/xxgk_88635.html,2008-06-12.
[6][8][10][11]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学校体育工作重要法规文件选编[M].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4:11.
[7]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5-05-23.
[9]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S].教体艺函〔2002〕1号, [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5/200203/285.html.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S].国办发[2012]53号.[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17_zcwj/201210/143745.html.
[13]蒋晓丽.体育教师专业化与体育教师专业化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6,2:9-12.
[1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