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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中最后标明的文字为“一次性处理结案,结案后双方无涉.”那么,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调解中遗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寻求赔偿呢?元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此作了肯定回答.根据调解达成的协议,被告陈某同意追加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朱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