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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从事转融通交易的企业组织,在我国尚欠缺对其性质、地位及其监管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作为融资融券交易中转融通制度的关键主体,证券金融公司有其制度需求与存在的现实意义:通过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事组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在制度样态上的差异性,应将证券金融公司界定为一种新型的非银行类金融组织;而完善证券金融公司存设与运行制度的重点在于明确其身份、规范其行为、控制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