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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日趋复杂,公司法事务中出现的问题也日趋复杂,种类不断增多,目前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法律并未对挂名股东作出规定,理论界对此也说法不一,文章从挂名股东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挂名股东的成因、表现形式、相关理论争议及法律风险和建议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挂名协议
挂名股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挂名股东的纠纷日益多样化。挂名股东问题涉及了多方法律关系,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与安全。所以,必须厘清挂名股东的概念、成因及表现形式等问题。
一、挂名股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挂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①由此可以得出,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形式上符合股东的所有外观条件。无论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还是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但一般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由实际出资人参加;第二,不具备股东的实质条件。因为出资是作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而挂名股东名下的出资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所有,挂名股东缺乏该要件;第三,实际出资人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而由挂名股东代替其股东地位。挂名股东的存在形式很多,但是不论哪种形式,其最终原因都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某种法律规定,借名逃避债务。第四,权利义务不确定性,由于挂名股东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他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具有不明确性。
二、挂名股东的成因
之所以会产生挂名股东,不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社会以及个人的原因。《公司法》没有对股东资格认定提出明确的标准,是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所在,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一人公司”的限制
“一人公司”,是指在公司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一人公司的严格规定一直是产生挂名股东的主要原因。2006年以前施行的《公司法》否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有些人为了成立一人公司,就加入挂名股东来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新《公司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从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但对一人公司的成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例如,它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要求一次足额缴纳。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规定特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些人为了规避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设立一人公司,就选择将他人登记为挂名股东,表面上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则由自己全部出资,仅有一个股东,也就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二)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原因
有些实际出资人是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而选择挂名股东,例如,我国《公司法》、《公务员法》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资格和身份进行了限制,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和特殊性质的机构如工会,在一定的身份或者时间内不能成为股东。而有些实际出资人是为了利用公司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引入挂名股东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另外,有些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为了国家利益而对特殊投资领域的限制,例如,对外商投资者的出资进行限制或者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给予外商一定优惠政策,所以有些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挂名股东。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现行《公司法》规定我国股东实行实名登记制,也就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出资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所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而在实务中,受让人与出让人双方往往在达成转让协议后,由于疏忽或者当事人的故意等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就造成出让人对外仍然登记为股东,而受让人则成为了实际出资人,也就产生了挂名股东。
三、挂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公司法》缺少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使得挂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无法得到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当公司盈利时,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都主张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当公司出现负债时,双方互相推脱、各执己见,均主张否定自己的股东身份。由于挂名股东不具备股东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所要求的所有要件,所以,他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东。但他能否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呢,是否应该在法律限度内对其予以保护呢?
笔者认为,挂名股东虽然不具备股东的实际要件,但他仍然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并且容易受到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侵害。因此他应该享有《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的权利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定特定主体作为挂名股东。那么挂名股东作为民事行为相对人,也有权在事前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并有权与实际出资人就报酬、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从而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2.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权利
股东资格是一种身份,是人身权的一种。虽然,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有事前约定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在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该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而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挂名股东和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就要依靠其股东身份来维护。另外,实践中存在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这就损害了挂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允许挂名股东依据其所持有的形式要件来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而且这一点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在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便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要求实际出资人履行协议的权利
该权利是针对实际出资人来说的,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一般基于一定利益报酬而签订协议,如果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协议,并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就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挂名股东享有要求实际出资人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4.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挂名股东也应当享有。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上股东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挂名股东既然满足股东的外观主义要件,就应该享有股东的知情权。但是,笔者认为,挂名股东应享有比上述知情权范围更广的知情权。当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协议的情形下,挂名股东有权知悉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的原因以及协议的内容。挂名股东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完全知悉实际出资人的具体经营行为和不利于挂名股东的行为,因此应该给予额外的保护。一旦挂名股东知悉其被挂名的情况存在,法律就必须赋予挂名股东一定的知情权,他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向其告知与被挂名相关的事实。此外,他也可以基于其股东身份要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会告知其相关事实。
5.披露实际出资人身份的权利
参考隐名代理关系中,隐名代理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当第三人向隐名代理人追究责任时,隐名代理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由第三人选择委托人或者隐名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所以,在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事前有约定的情况下,虽然挂名股东名义上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活动,但实际上他却是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尽管实际出资人不参与公司事务,其他股东也不知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倘若实际出资人想借挂名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时,挂名股东可以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披露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由第三人选择向挂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二)义务
公司法理论规定了股东有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并未出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这些义务。除此之外,它应承担:
1.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挂名股东是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备形式要件,他就应当依照公司的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是指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即禁止损害企业利益;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严肃而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及影响力。《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第20条也隐含了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内容——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挂名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外应该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當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公司允许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挂名协议要求作为相对人的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基于实践中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出现的各种纠纷,而我国《公司法》又对其没有具体规定,无法预防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挂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惩戒挂名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侵害实际出资人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确认挂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规定挂名股东制度,有效规制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填补法律空白。
[注释]
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36页.
②叶林.公司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2]王保树.实践中的公司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肖新学.论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6.
[4]陈勇.挂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法律园地,2008.
[5]隆龙.挂名股东现象及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7.
[6]陈英华.论有限责任公司中挂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认定.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6.
[7]张亚楠.“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关键词]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挂名协议
挂名股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挂名股东的纠纷日益多样化。挂名股东问题涉及了多方法律关系,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将不利于经济的稳定与安全。所以,必须厘清挂名股东的概念、成因及表现形式等问题。
一、挂名股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挂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或者股权转让中,产生的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①由此可以得出,挂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形式上符合股东的所有外观条件。无论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还是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但一般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由实际出资人参加;第二,不具备股东的实质条件。因为出资是作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而挂名股东名下的出资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所有,挂名股东缺乏该要件;第三,实际出资人是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而由挂名股东代替其股东地位。挂名股东的存在形式很多,但是不论哪种形式,其最终原因都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某种法律规定,借名逃避债务。第四,权利义务不确定性,由于挂名股东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他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也具有不明确性。
二、挂名股东的成因
之所以会产生挂名股东,不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社会以及个人的原因。《公司法》没有对股东资格认定提出明确的标准,是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所在,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一人公司”的限制
“一人公司”,是指在公司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一人公司的严格规定一直是产生挂名股东的主要原因。2006年以前施行的《公司法》否定了一人公司的存在。所以,有些人为了成立一人公司,就加入挂名股东来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新《公司法》自2006年开始施行,从立法上承认了一人公司,但对一人公司的成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例如,它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要求一次足额缴纳。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规定特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些人为了规避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设立一人公司,就选择将他人登记为挂名股东,表面上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则由自己全部出资,仅有一个股东,也就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二)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原因
有些实际出资人是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而选择挂名股东,例如,我国《公司法》、《公务员法》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资格和身份进行了限制,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和特殊性质的机构如工会,在一定的身份或者时间内不能成为股东。而有些实际出资人是为了利用公司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引入挂名股东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另外,有些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为了国家利益而对特殊投资领域的限制,例如,对外商投资者的出资进行限制或者对某些行业和领域给予外商一定优惠政策,所以有些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挂名股东。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现行《公司法》规定我国股东实行实名登记制,也就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出资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所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而在实务中,受让人与出让人双方往往在达成转让协议后,由于疏忽或者当事人的故意等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就造成出让人对外仍然登记为股东,而受让人则成为了实际出资人,也就产生了挂名股东。
三、挂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公司法》缺少挂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使得挂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无法得到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当公司盈利时,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都主张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而当公司出现负债时,双方互相推脱、各执己见,均主张否定自己的股东身份。由于挂名股东不具备股东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所要求的所有要件,所以,他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东。但他能否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呢,是否应该在法律限度内对其予以保护呢?
笔者认为,挂名股东虽然不具备股东的实际要件,但他仍然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并且容易受到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侵害。因此他应该享有《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的权利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定特定主体作为挂名股东。那么挂名股东作为民事行为相对人,也有权在事前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并有权与实际出资人就报酬、权利与义务进行协商,从而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2.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权利
股东资格是一种身份,是人身权的一种。虽然,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有事前约定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在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该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而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挂名股东和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就要依靠其股东身份来维护。另外,实践中存在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这就损害了挂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允许挂名股东依据其所持有的形式要件来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而且这一点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在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便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要求实际出资人履行协议的权利
该权利是针对实际出资人来说的,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一般基于一定利益报酬而签订协议,如果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了协议,并且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就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挂名股东享有要求实际出资人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
4.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挂名股东也应当享有。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上股东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挂名股东既然满足股东的外观主义要件,就应该享有股东的知情权。但是,笔者认为,挂名股东应享有比上述知情权范围更广的知情权。当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协议的情形下,挂名股东有权知悉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的原因以及协议的内容。挂名股东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完全知悉实际出资人的具体经营行为和不利于挂名股东的行为,因此应该给予额外的保护。一旦挂名股东知悉其被挂名的情况存在,法律就必须赋予挂名股东一定的知情权,他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向其告知与被挂名相关的事实。此外,他也可以基于其股东身份要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会告知其相关事实。
5.披露实际出资人身份的权利
参考隐名代理关系中,隐名代理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当第三人向隐名代理人追究责任时,隐名代理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由第三人选择委托人或者隐名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所以,在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事前有约定的情况下,虽然挂名股东名义上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活动,但实际上他却是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尽管实际出资人不参与公司事务,其他股东也不知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倘若实际出资人想借挂名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时,挂名股东可以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考虑,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披露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由第三人选择向挂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二)义务
公司法理论规定了股东有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并未出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这些义务。除此之外,它应承担:
1.遵守公司章程义务
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普遍约束力,既然挂名股东是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具备形式要件,他就应当依照公司的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一般是指忠实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即禁止损害企业利益;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中严肃而负责地行使股东权及影响力。《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第20条也隐含了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内容——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
挂名股东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对外应该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和责任。當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对外债务的清偿责任时,不能以挂名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登记的股东(即挂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挂名协议或公司允许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其承担清偿责任。挂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挂名协议要求作为相对人的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基于实践中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出现的各种纠纷,而我国《公司法》又对其没有具体规定,无法预防实际出资人利用挂名股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害挂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无法惩戒挂名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侵害实际出资人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确认挂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规定挂名股东制度,有效规制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填补法律空白。
[注释]
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36页.
②叶林.公司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2]王保树.实践中的公司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肖新学.论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6.
[4]陈勇.挂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法律园地,2008.
[5]隆龙.挂名股东现象及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7.
[6]陈英华.论有限责任公司中挂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认定.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6.
[7]张亚楠.“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