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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编制了针对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企业的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并把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修改为税金及附加,将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下的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统一记入税金及附加损益类的会计科目,方便了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但对企业发生的印花税纳税业务,在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下会计应用科目仍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