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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07]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要求,我市将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