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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把法律解释权授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是总体而言,司法解释权依旧没有充分地运用,司法解释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法官个体以解释法律为核心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限制。文章通过法律需要解释的成因、司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司法解释的弊端,既反对专门机关垄断司法解释权,又认为赋予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并不会导致出现法官滥设规则、法官造法的混乱局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一个疑难的案件中如果既没有相关法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