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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的超前发展及现有法律规制不足,使其在市场准入、同工同酬的适用以及派遣范围、期限等方面规制的实现面临较大的阻碍。劳务派遣行业的泛派遣和滥派遣,难以起到促进就业的实然功能。为避免该状态的持续恶化,须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主体的资格准入规范,强化同工同酬作为平等原则的立法规制理念,引入劳务派遣保障金制度,列举禁止性的劳务派遣规制,明确规范劳务派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