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超时劳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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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基于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对吉林省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在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和月收入方面的分布情况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对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定量研究,结果表明:性别、受教育程度、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和月收入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而年龄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无显著影响。提出了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等对策和建议。
  关 键 词:农民工;超时劳动;劳动权益;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6-0055-08
  收稿日期:2016-03-16
  作者简介:温馨(1990— ),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口与发展;王晓峰(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人口与发展。
  一、引言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我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1]农民工普遍从事城里人不愿意从事的劳动,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在行业林立、劳动者众多的城市中,农民工是容易被忽视的群体,[2]因此,关注农民工超时劳动问题,对于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①因此本文将平均每天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上界定为超时劳动,将平均每天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下(含8小时)界定为未超时劳动。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日从业时间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40.8%。[3]分地区来看,顾金土等(2008)对广州、天津、昆明、沈阳、上海、威海和宜宾的调查表明,农村转移劳动力每天的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下的占33.3%,8~10小时的占34.0%,10~12小时的占23.4%,12小时以上的占9.4%。[4]马秀颖等(2013)对长春市外来农民工的调查表明,广大进城农民工日均工作时长普遍超过8小时,每天平均工作8小时以下的仅占7.3%。[5]谢勇等(2013)对江苏省的调研表明,被调查的农民工日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53.88%。[6]王静等(2013)对北京市外来农民工的调查表明,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比例为89.5%。[7]以上研究表明,我国农民工超时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长时间超时劳动将会导致工作疲劳、精力不集中,极易诱发工伤事故等一系列问题,损害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对于劳动力市场而言,农民工的超时劳动延续了我国的劳动无限供给,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8]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学界针对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影响因素已有一定研究。朱玲(2009)研究表明,小时工资较低、汇款回乡较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会者,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更大。[9]刘林平等(2010)以农民的效益观与农民工的行动逻辑为视角对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意愿与目的进行分析后认为,大部分农民工都是“自愿”加班的,而增加收入是“自愿”加班最重要的原因。[10]杜海涛(2012)认为,由于用工企业通常把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定得很低,因此农民工想要拿到满意的薪水,只能选择“自愿”超时加班。[11]谢勇等(2013)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行业、所有制对农民工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12]马秀颖等(2013)研究表明,农民工的性别、年龄、个人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的职业对其工作时间有显著影响。[13]
  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国家卫计委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对吉林省农民工超时劳动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参考。
  二、吉林省农民工超时劳动现状
  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卫计委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方法。其中,吉林省样本量为3999人,由于本文研究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因此选取户口性质为农业的样本3120人。在此基础上,选择“有工作”的2535名农民工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调查结果显示,吉林省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占45.33%,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54.67%,表明超过调查人数一半的农民工存在超时劳动情况。超时劳动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9小时的占13.13%,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的占54.76%,平均每天工作11小时及以上的占32.11%,这均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再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14]
  基于调查数据,本文首先对吉林省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的分布情况进行描述性分析。据调查,吉林省有57.76%的男性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有50.29%的女性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也就是说,不论是男性农民工还是女性农民工,均有超过半数属于超时劳动。相较于女性农民工,男性农民工超时劳动比例更大(见表1)。


  从年龄分布情况看,15~24岁的农民工中有49.22%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25~34岁的农民工中有54.18%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35~44岁的农民工中有58.27%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45~54岁的农民工中有52.72%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55~59岁的农民工中有61.29%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在各年龄组中,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情况普遍存在。   从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看,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60.89%)最大,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34.13%)最小,二者相差26.76%。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农民工中有57.71%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受教育程度为高中、中专的农民工中有45%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虽然在各种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中都有超时劳动的现象,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超时劳动的比例有下降的趋势。
  从行业分布情况看,第二、第三产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而言,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为33.33%,建筑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为67.74%。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59.90%)、住宿餐饮业(64.85%)和交通运输、仓储通信业(53.38%)中,超过半数农民工存在超时劳动现象;社会服务业(47.94%)和其他行业(46.90%)的农民工也存在一定比例的超时劳动现象。根据配第·克拉克定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或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就业比率下降,而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就业比率上升。[15]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为城市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其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职业技能相对欠缺,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往往就业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中的低端工作。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分布较多的行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等特点。因此,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更为普遍。
  从就业单位性质分布情况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无单位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较大。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65.52%,私营企业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41.08%。一般认为,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劳动监察和单位经济利益追求最大化等原因是导致私营和个体单位更加容易出现超时劳动现象的原因。[16]无单位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55%,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他们在城市里参与社会保障的可能性较小,迫于生存压力,部分无单位的农民工为获得更多的收入而“自愿”延长劳动时间,因此超时劳动的比例较大。相比之下,国有、集体企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23.66%)较小,这与闫沛坚(2011)对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劳动时间调查的结果相一致。该调查表明,国有企业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保障程度较高,而私营企业对农民工劳动时间的保障程度则明显要低。[17]
  从就业身份分布情况看,就业身份为雇主和自营劳动者的农民工超时劳动比例较大,分别为69.71%和66.67%;就业身份为家庭帮工的农民工(56.25%)次之;就业身份为雇员的农民工超时劳动比例(43.78%)最小。
  从月收入分布情况看,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呈现随收入增加而提高的趋势。具体而言,月收入在1500元以内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为42.25%,月收入在1501~2000元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为53.28%,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为53.38%,月收入大于3001元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比例达到62.35%。
  三、吉林省农民工超时劳动影响
  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
  (一)变量和方法
  本文以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为因变量,将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含8小时)视为未超时劳动,将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视为超时劳动,分别赋值为0和1。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选取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和月收入作为自变量。将自变量分为个人特征、人力资本特征和就业特征三个层面:个人特征层面的自变量包括性别(女=0;男=1)、年龄(15~24岁=1;25~34岁=2;35~44岁=3;45~54岁=4;55~59岁=5)。人力资本特征层面的自变量为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1;初中=2;高中、中专=3;大专及以上=4)。就业特征层面的自变量包括就业行业(制造=1;建筑=2;批发零售=3;住宿餐饮=4;社会服务=5;交通运输、仓储通信=6;其他=7)、单位性质(国有、集体单位=1;个体工商户=2;私营企业=3;无单位=4;其他单位=5)、就业身份(雇员=1;雇主=2;自营劳动者=3;家庭帮工=4)、月收入(≤1500元=1;1501~2000元=2;2001~3000元=3;≥3001元=4)。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对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
  (二)农民工超时劳动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结果
  模型一只考虑农民工个人特征(性别和年龄)对其是否超时劳动的影响,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性别和年龄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性别和年龄对模型的决定系数为0.013。男性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女性农民工的1.345倍。年龄方面,35~44岁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15~24岁农民工的1.426倍。
  模型二加入了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特征,模型的决定系数从0.013增加到0.037,虽然系数略有变化,但也表明人力资本特征(受教育程度)也是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的预测变量。模型二加入人力资本特征后,个人特征(性别和年龄)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仍有影响。男性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女性农民工的1.367倍。年龄方面,35~44岁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15~24岁农民工的1.244倍。受教育程度方面,高中、中专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农民工的0.524倍,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农民工的0.327倍。可见,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呈现随受教育程度提高而降低的趋势。
  模型三加入了农民工的就业特征,模型的决定系数从0.037增加到0.168。可见,就业特征(就业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和月收入)是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的重要预测变量。模型三加入就业特征后,个人特征(性别)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仍有影响。男性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女性农民工的1.283倍,而年龄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无显著影响。人力资本特征方面,高中、中专受教育程度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农民工的0.485倍,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小学及以下受教育程度农民工的0.367倍。可见,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呈现随受教育程度提高而降低的趋势。就业特征方面,就业行业(建筑业和住宿餐饮业)、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单位)、就业身份(雇主和自营劳动者)和月收入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就业行业方面,建筑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制造业的农民工的3.078倍,住宿餐饮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制造业农民工的2.149倍。单位性质方面,个体工商户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国有、集体企业农民工的3.793倍,私营企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国有、集体企业农民工的2.238倍,无单位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国有、集体企业农民工的2.154倍。就业身份方面,雇主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雇员的1.857倍,自营劳动者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雇员的2.211倍。月收入方面,月收入为1501~2000元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月收入在1500元以内农民工的1.33倍,月收入为2001~3000元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月收入在1500元以内农民工的1.503倍,月收入大于3001元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是月收入在1500元以内农民工的1.547倍。可见,随着月收入的增加,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在提高。   四、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根据调查的结果,吉林省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54.67%,也就是说超过半数的农民工存在超时劳动情况。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对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定量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个人特征方面,性别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相较于女性农民工,男性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而年龄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无显著影响。
  人力资本特征方面,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且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呈现下降的趋势。
  就业特征方面,就业行业、单位性质、就业身份和月收入均对农民工是否超时劳动有显著影响。从就业行业来看,相较于制造业农民工,建筑业农民工和住宿餐饮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从单位性质来看,相较于国有、集体企业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私营企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从就业身份来看,相较于就业身份为雇员的农民工,就业身份为雇主和自营劳动者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从月收入来看,以月收入在1500元以内的农民工为参照,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随月收入的增加而提高。
  (二)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尽管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已有明确规定,但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用人单位并没有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直接雇佣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其雇员的身心健康,使其劳动力具有可持续性。[18]但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用人单位往往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延长其雇员的劳动时间,导致超时劳动现象频频发生,个体工商户(65.52%)和私营企业(41.08%)农民工超时劳动情况尤为严重。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私营企业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严惩,以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第二,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回归分析结果表明,男性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男性历来被视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男性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要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保障自己在城市的生活,同时还肩负着改善其留守在农村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生活的重任。为此,男性农民工只能“自愿”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来改善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而忽略超时劳动已侵犯其劳动权益的事实。因此,应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特别是增强男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在劳动关系中,个体农民工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凭借个体力量来维护其劳动权益,此时依靠工会组织的力量来保障其劳动权益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强、就业不稳定等特点,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较少,通过工会组织保障自身劳动权益的情况更鲜见。因此,应广泛宣传工会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使农民工认识到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同时应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


  第三,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与率和保障水平。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就业身份为自营劳动者的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最大。可能的解释是他们在城市被社会保障覆盖的可能行较小,多数农民工在患病、工伤事故以及养老方面的支出只能由农民工个人来承担。因此,农民工 “自愿”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导致超时劳动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参与率和保障水平,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保障,相对减少农民工的劳动时间。
  第四,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加强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降低。也就是说,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低,其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高,其超时劳动的可能性就越小。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制约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选择性。农民工进城务工往往从事的是制造、建筑和住宿餐饮等行业的工作,这些工作具有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等特点,因而超时劳动的可能性较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应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其可选择的工作种类范围。
  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素质。农民工人力资本素质的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劳动价值,从而使农民工在单位劳动时间内获得更高的收入,相对减少劳动时间,使其劳动权益得到保障。另外,应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19]对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提供在职培训,以提升农民工的劳动技能。
  第五,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收入。与城市工人相比,农民工即使付出同样的劳动,甚至更多更重的劳动,也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20]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在城市就业所获得的劳动收入是其在城市生活的重要保障。但是,农民工在择业时往往遭受各种歧视,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远远低于其自身的劳动价值。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农民工超时劳动的可能性随收入的增加而提高,意味着农民工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收入较低,需要依靠延长劳动时间来增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开支,只能“自愿”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得更多的收入。因此,应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提高农民工单位有效工作时间的收入,使农民工经济上获得一定的保障,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保障其劳动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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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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