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收入悬殊能否要求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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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与薛某结婚已有6年,经济上实行AA制,薛某有房产、汽车,年薪约10万元。而我是某公司的普通职员,月收入只有千元左右。不久前,薛某提出离婚,并答应把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屋给我。我同意离婚,可离婚后,就凭我那点工资收入,连交物业管理费都够呛,更别说其他消费了。所以我想以双方收入悬殊以及我生活困难为理由,再要求他给我一笔10万元左右的存款。请问,我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温尉芸
  温尉芸朋友: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彼此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夫妻离婚后,原有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都归于消灭。虽然离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了,但可能会因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一种责任,即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经济帮助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一方生活有困难;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那么,什么叫“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你每月有千元左右的收入,离婚时又分得了住房,对照上述规定,你显然不具备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条件。由于你不属于法定的生活困难者,因此要求对方再给10万元钱只能靠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法律也没有办法。如果真的协商不成,考虑到你将来承担所得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交纳有困难,你可以不要住房,而要对方给一笔等同于住房价值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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