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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体人民切实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定不移地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宏伟目标,我国“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2011—2015年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依旧很大,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2011年发布《中国城市发展报告——聚焦民生》报告表示,中国城市中低收入阶层比重仍然偏大,2000年到2009年的10年间我国城市中低收入阶层虽然整体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且从2005年开始低于60%,但仍在50%以上。近几年,这个数字仍没有明显下降趋势,有关资料指出,我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不平等国家行列,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逐步扩大到1999年的突破警戒临界点0.4,经过2004年的0.473,2012年的0.474,进入2013年仍达0.473,居民收入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这种现象严重地束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调整我国居民收入比例,加大国民经济第二次分配力度,推进构建“橄榄型”社会结构的进程,加快实现居民收入均等化,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后运用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和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限制贫富差距的拉大,出现居民收入均等化的趋向,这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德国积极采用财政及税收的相关政策,实现了兼顾公平,是力求居民收入均等化的典型国家。德国在国民经济二次分配的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一、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
德国政府将公平和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两个目标,为力求实现居民收入的均等化,德国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作为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经济杠杆。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凡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每个居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率征收制度:即收入高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所得税,不仅绝对数额高,而且纳税的比率也高;收入低的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仅绝对数额低,而且纳税的比率也低;收入过低的人,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最低与最高税率依情况变化随之调整,最低税率由公布时的22.9%,经2001年的19.9%、2003年17%和2005年的15%,降至2008年的14%;最高税率则相应从1988年的56%,经2000年的51%、2001年的48.5%、后经47%达到目前的42%。按1988年的规定,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年均收入4500马克,个人年收入在4500马克以下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在18000马克到130000马克之间的,按实际税率累进,从22%至56%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超过130000马克,按最高税率56%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家个人收入的56%须缴纳给国家,用来进行二次分配。
为了促进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减小,使个人收入尽量趋于公平,1990年至2013年德国分10个阶段进行了税制改革,颁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税负。一是大幅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点。1990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个人年收入达到5617马克,而1996年提升至12096马克,1998年升至12366马克,1999年又升至13068马克,2000年提升至13450马克,2001年提升至14094马克,2002年提升至7236欧元(1欧元约1.96德国马克),2004年提升至7665欧元,2010年提升至8005欧元,2013年提升至8131欧元,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有众多低收入阶层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高比例税率区的起点有所降低。1990至1999年期间,个人年收入为120043马克的人须按最高税率纳税,而2000年最高税率起征点为个人年收入114697马克,2002年最高税率起征点为个人年收入55008欧元,2004至2008年降为52153欧元,2009年为52552欧元,2010年至2013年为52882欧元,纵观政策变化,还是体现出按最高税率征税的高收入阶层范围不断有所扩大。三是规定了其他免税额,其中包括: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免税额,老年退休金免税额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是向低收入阶层增收倾斜的。德国经过二次分配,最高收入阶层与普通公民平均收入之比是3.1:1,最终使得居民收入呈现出均等化的趋向,还富于民。
除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德国还普征财产税、遗产税等,用以缩小贫富差距。德国政府规定的继承财产包括农林业财产、房地产、经营资产和其他财产(金融财产、股票、存款、债券)。上述四项财产总额扣除债务再扣除7万马克免税额所剩的财产净值是应纳税财产。自然人的财产税为0.5%,法人为0.6%,按上述办法征收财产税,有相当一部分普通劳动者实际缴纳的财产税额是微不足道的,而少数大资本家或富有者的实际财产税额将是一个可观数字。在征收财产税时,还征收遗产税和馈赠税。遗产税的税率划分9个等级,在3%至70%之间,通过这种办法,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被缩小了。
二、社会生活的福利制度
全面推行社会生活福利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特点。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备以及高效是世界公认的。在德国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福利种类繁多,覆盖面广。几乎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即得病有医疗,失业有救济,养老有保障。其中医疗福利特点是交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后,便实行免费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结算。二是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制化。20世纪80年代,德国政府颁发了三个法律文件《工人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工人老年与残废保险法》。这三个法律文件奠定了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石。据统计,德国有90%以上的人口在疾病、失业、工伤事故、老年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保护。三是福利补贴惠及民众。为缩小贫富差距,使人们的收入趋于均等化,按照德国《联邦子女补贴金法》规定,德国籍、持有永久居留签证及工作签证者的子女均有权享受儿童补贴,实行家庭补贴政策。每个家庭第一及第二个子女每月可各得184欧元补贴,第三个孩子每月得190欧元补贴,第四个孩子及以后的孩子每月均得215欧元补贴,一直领到18岁。18岁以后如果要继续读书,可以领到25岁,如果没有读书也没有找工作,可以领到21岁。18岁以上的孩子如果年收入超过7680欧元,则不能领取补贴了。同时还有住房补贴,德国《联邦住房补贴法》规定,德国的中低收入者可申请获得政府的住房补贴。通过提供住房补贴,使居民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据统计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提供的住房补贴资金达到70亿马克,有320万户家庭获得住房补贴,占家庭总数的8.9%。最近几年,获得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数量不断扩大,住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收入的比率由2000年45%下降到2012年的31%。 三、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
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国家要对6岁至18岁的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联邦各州对教育事业承担主要责任,义务教育经费均由政府财政投入。德国教育分两个阶段完成。6岁至10岁属小学阶段,小学毕业后,可选择三种不同类型的中学:一类是完全中学;二类是理科中学;三是普通中学,接受上述教育的学生均为免费的公共教育。同时,为了保证个别生活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20世纪70年代德国颁布的《联邦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必须向困难的大、中学生提供助学金,最高助学金为每月620马克。据统计,1999年大约有37%的中学生和大学生获得了助学金。在德国约30%的青年选择上大学,约70%的青年选择不同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而职业学校的学生每月还可得到400至800欧元的生活费,这也是德国政府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有效手段。德国是一个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联邦制国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德国义务教育财政中心在州一级,战后,德国政府财政在教育方面投资是不断扩大的,目前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75.8%左右。根据德国联邦统计部的数据,2005年德国公共及私人领域的教育投入总量为1416亿欧元,与1995年的1282亿欧元相比,总量增加了134亿欧元。这一增长速度快于德国政府财政预算总开支的速度。由于德国从小学到大学的各类学校绝大数都是公立的,学生免费上学,这使每个人在青少年时期都无偿享受社会福利,从而大大减轻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德国在实行财政政策上向教育领域倾斜,事实上是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
四、结论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迅猛发展,不仅在于其先进的科学技术,而且在于它建立了兼顾公平、收入均等化的国民经济再分配体系。经济学家樊纲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分配关系是整个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有时甚至只有从分配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才能清楚地揭示不同生产关系的差别。”而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德国在上述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保障社会生活的福利、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方面的成功做法,无疑对整个德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更对我国未来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将收入分配、社会福利制度、公共教育等列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推进公共支出与政策的普惠制、均等化工作。在抓好科学发展、把我们的蛋糕做得更大的同时,又要抓好以收入为主的利益分配,把我们的蛋糕分得好,从而使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不只是我们居民人均收入和GDP翻了一番,而且我们的利益分配要分得更加恰到好处。这方面,德国的细腻的做法无疑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学习和引入他们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对于进一步加大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实现各类人群利益的基本平衡,建立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国民经济收入分配机制,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科学均衡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现实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会干部学校)
责任编辑:代建明
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后运用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和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限制贫富差距的拉大,出现居民收入均等化的趋向,这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德国积极采用财政及税收的相关政策,实现了兼顾公平,是力求居民收入均等化的典型国家。德国在国民经济二次分配的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一、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
德国政府将公平和安全作为自身追求的两个目标,为力求实现居民收入的均等化,德国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作为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经济杠杆。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凡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每个居民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率征收制度:即收入高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所得税,不仅绝对数额高,而且纳税的比率也高;收入低的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仅绝对数额低,而且纳税的比率也低;收入过低的人,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最低与最高税率依情况变化随之调整,最低税率由公布时的22.9%,经2001年的19.9%、2003年17%和2005年的15%,降至2008年的14%;最高税率则相应从1988年的56%,经2000年的51%、2001年的48.5%、后经47%达到目前的42%。按1988年的规定,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年均收入4500马克,个人年收入在4500马克以下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在18000马克到130000马克之间的,按实际税率累进,从22%至56%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超过130000马克,按最高税率56%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家个人收入的56%须缴纳给国家,用来进行二次分配。
为了促进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减小,使个人收入尽量趋于公平,1990年至2013年德国分10个阶段进行了税制改革,颁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税负。一是大幅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点。1990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个人年收入达到5617马克,而1996年提升至12096马克,1998年升至12366马克,1999年又升至13068马克,2000年提升至13450马克,2001年提升至14094马克,2002年提升至7236欧元(1欧元约1.96德国马克),2004年提升至7665欧元,2010年提升至8005欧元,2013年提升至8131欧元,起征点的提高,意味着有众多低收入阶层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高比例税率区的起点有所降低。1990至1999年期间,个人年收入为120043马克的人须按最高税率纳税,而2000年最高税率起征点为个人年收入114697马克,2002年最高税率起征点为个人年收入55008欧元,2004至2008年降为52153欧元,2009年为52552欧元,2010年至2013年为52882欧元,纵观政策变化,还是体现出按最高税率征税的高收入阶层范围不断有所扩大。三是规定了其他免税额,其中包括:抚养子女免税额,子女上大学免税额,老年退休金免税额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是向低收入阶层增收倾斜的。德国经过二次分配,最高收入阶层与普通公民平均收入之比是3.1:1,最终使得居民收入呈现出均等化的趋向,还富于民。
除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德国还普征财产税、遗产税等,用以缩小贫富差距。德国政府规定的继承财产包括农林业财产、房地产、经营资产和其他财产(金融财产、股票、存款、债券)。上述四项财产总额扣除债务再扣除7万马克免税额所剩的财产净值是应纳税财产。自然人的财产税为0.5%,法人为0.6%,按上述办法征收财产税,有相当一部分普通劳动者实际缴纳的财产税额是微不足道的,而少数大资本家或富有者的实际财产税额将是一个可观数字。在征收财产税时,还征收遗产税和馈赠税。遗产税的税率划分9个等级,在3%至70%之间,通过这种办法,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被缩小了。
二、社会生活的福利制度
全面推行社会生活福利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特点。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备以及高效是世界公认的。在德国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福利种类繁多,覆盖面广。几乎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即得病有医疗,失业有救济,养老有保障。其中医疗福利特点是交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后,便实行免费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结算。二是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制化。20世纪80年代,德国政府颁发了三个法律文件《工人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工人老年与残废保险法》。这三个法律文件奠定了德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石。据统计,德国有90%以上的人口在疾病、失业、工伤事故、老年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的保护。三是福利补贴惠及民众。为缩小贫富差距,使人们的收入趋于均等化,按照德国《联邦子女补贴金法》规定,德国籍、持有永久居留签证及工作签证者的子女均有权享受儿童补贴,实行家庭补贴政策。每个家庭第一及第二个子女每月可各得184欧元补贴,第三个孩子每月得190欧元补贴,第四个孩子及以后的孩子每月均得215欧元补贴,一直领到18岁。18岁以后如果要继续读书,可以领到25岁,如果没有读书也没有找工作,可以领到21岁。18岁以上的孩子如果年收入超过7680欧元,则不能领取补贴了。同时还有住房补贴,德国《联邦住房补贴法》规定,德国的中低收入者可申请获得政府的住房补贴。通过提供住房补贴,使居民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据统计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提供的住房补贴资金达到70亿马克,有320万户家庭获得住房补贴,占家庭总数的8.9%。最近几年,获得住房补贴资金的家庭数量不断扩大,住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收入的比率由2000年45%下降到2012年的31%。 三、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
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国家要对6岁至18岁的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联邦各州对教育事业承担主要责任,义务教育经费均由政府财政投入。德国教育分两个阶段完成。6岁至10岁属小学阶段,小学毕业后,可选择三种不同类型的中学:一类是完全中学;二类是理科中学;三是普通中学,接受上述教育的学生均为免费的公共教育。同时,为了保证个别生活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20世纪70年代德国颁布的《联邦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必须向困难的大、中学生提供助学金,最高助学金为每月620马克。据统计,1999年大约有37%的中学生和大学生获得了助学金。在德国约30%的青年选择上大学,约70%的青年选择不同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而职业学校的学生每月还可得到400至800欧元的生活费,这也是德国政府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有效手段。德国是一个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联邦制国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德国义务教育财政中心在州一级,战后,德国政府财政在教育方面投资是不断扩大的,目前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公共经费的75.8%左右。根据德国联邦统计部的数据,2005年德国公共及私人领域的教育投入总量为1416亿欧元,与1995年的1282亿欧元相比,总量增加了134亿欧元。这一增长速度快于德国政府财政预算总开支的速度。由于德国从小学到大学的各类学校绝大数都是公立的,学生免费上学,这使每个人在青少年时期都无偿享受社会福利,从而大大减轻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德国在实行财政政策上向教育领域倾斜,事实上是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
四、结论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迅猛发展,不仅在于其先进的科学技术,而且在于它建立了兼顾公平、收入均等化的国民经济再分配体系。经济学家樊纲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分配关系是整个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有时甚至只有从分配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才能清楚地揭示不同生产关系的差别。”而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德国在上述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保障社会生活的福利、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方面的成功做法,无疑对整个德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更对我国未来改革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将收入分配、社会福利制度、公共教育等列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推进公共支出与政策的普惠制、均等化工作。在抓好科学发展、把我们的蛋糕做得更大的同时,又要抓好以收入为主的利益分配,把我们的蛋糕分得好,从而使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不只是我们居民人均收入和GDP翻了一番,而且我们的利益分配要分得更加恰到好处。这方面,德国的细腻的做法无疑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学习和引入他们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对于进一步加大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实现各类人群利益的基本平衡,建立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国民经济收入分配机制,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科学均衡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现实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会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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