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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是广大农民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活动,农民是建设主体。但是“我们动而农民不动”的现实情况,却令人深思。基于对问题致因的分析,应当从改变观念、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落实政策、尊重农民和提高农民素质、坚持村民自治以及强化司法保护等方面来落实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建设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7-0066-02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就赋予了农民成为中国历史创造主体的天然属性。从古至今,在中国的社会历史舞台上,农民始终是一支浩荡的政治力量。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农民创造了中国历史,农民的成长与进步发展了中华民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不断萌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农业产业化模式等生产经营形式,以及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均有力证明了农民作为当今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所蕴含的强大的创造潜力。而农民创造性思维的进发又是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和价值为出发点和原动力的,九亿农民在发展农村社会经济政治过程中的亲身实践证明,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中国现代化的主力军。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由农民的现代化程度决定的。因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作为权利主体、创造主体、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农民,有权利也有责任担当起建设新家园的历史重任。
然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 农民主体意识淡漠。在新农村建设这场自上而下的农村社会改革实践中,很多农民满足于小富即安。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缺乏进取精神,对新农村建设心存疑虑,持观望态度,不愿冒险。加之受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对新农村建设认识模糊,不了解自己的相关权利、利益和责任,主体意识淡漠,民主化程度较低。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非积极参与者。
2 农民主体地位被虚化。在新农村建设活动中,一些乡镇政府固守计划经济时代的“家长式”思维,或出于政绩考虑,在新农村建设中以所谓,行政指导”为名,越俎代庖,不顾农民意愿和市场需求,大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绩工程”,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或专家学者的“明星工程”,损害了农民利益,伤害了农民感情,挫伤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以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被虚化,主体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3 农民实体法律权利残缺不全。所谓主体,在法律上意味着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理应享有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及行为模式的选择自由,然而,历史形成的“城乡分治”不仅造成了户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中城乡居民在各种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损伤了广大农民的平等权,而且国家还通过征地制度的建立使农民集体土地制度依附于国有土地制度。时至今日,同命不同价、同城不同权、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和活生生的案例仍屡见不鲜并继续存在。特别是在农地征收和农地发包、征地拆迁补偿、村委会选举以及村务公开、新农村建设模式等关涉农民重大利益的问题面前,农民的话语权形同虚设,从而导致了农业的相对困顿、农村的衰落和农民的贫困。在民主法治的历史背景下,农民的非国民待遇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改变,以至于法律赋予农民的实体权利被扭曲得残缺不全,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地位难以真正落实。
4 救济农民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难以保障,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因农民的贫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许多贫困的农民在实体权利被侵犯时,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致使农民实体权利的保护难以奏效。因公力救济难以实现而深感不公的农民,便寻求简单、经济的私力救济程序为自己遭遇的冤屆和不公呐喊,上访、静坐、堵门或杜塞交通甚至是暴力冲突等制度外的程序便成为一些农民无奈之下的选择,但往往因程序的非制度化无果而终。实体权利被侵害、程序权利难以实现的农民,其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地位是缺乏保障的。
二、问题的反思
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是广大农民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活动,农民才是建设的主体。目前,“我们动而农民不动的”窘境,迫使我们深思问题的致因。
1 历史惯性。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历史上闭关锁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使广大农民形成了小富即安的弱质特征。新中国建立后,长期置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民。受制于国家的行政命令一直处于被动和依赖的地位,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明显不足。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长期形成的依赖心理,导致农民的创造性思维不足。因而缺乏主动性、独立性和能动性,主体意识明显不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主体作用难以发挥。
2 观念使然。在城乡分治的“二元制社会结构”下,农民因不公平待遇而逐渐成为社会的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进而被视为“二等公民”。正是基于对农民的这种错误认识,社会对农民的歧视有增无减,歧视农民的法律政策畅行无阻,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农民建设自己新家园的话语权被漠视,虽然社会承认农民为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但是在城市市民享受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成果时,广大农民仍然被排斥在外。如果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固守传统思想,锁定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就是实施再多的“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等举措,新农村建设也难以收到实效。
3 体制政策失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然而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民的宪法权利却一再被歧视性政策损害和践踏。例如,农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战场,但是宪法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被征地制度消解、挤压、扭曲为四项权能残缺不全的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权利完全听命于政府的需要,农民对农地的主体地位和所有者权益无法彰显。导致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的生活状态下,严重弱化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土地征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沦为掠夺农民利益的工具。
4 行政权力的操纵,新中国建立后,基于当时严峻的国际环境,为了赶超英美,国家实施了“重工轻农”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并相继建立了土地的二元所有制及城乡二元化社会管理模式,因此说“城乡分治”、三农问题的不断加剧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权力操纵的结果。当今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捞取政治资本,竟不顾农民意愿,违背当地客观实际,大搞形象工程,甚至不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或通过地方法规、政策性规定迫使农民 建设样板工程,操纵新农村建设。一些官员甚至认为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显然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定位。基于政绩考虑、依赖行政强制操纵新农村建设,是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公然否定和农民建设新农村权利的剥夺,这不能不说是民主法治的悲哀。
5 农民自身素质的束缚。虽然我国近九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但是,广大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据统计,在我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和半文盲劳动力约占7%,小学文化程度者约占31%,初中文化程度者约为49%,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约为13%,特别是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不足1%。受自身文化水平和素质的影响,农民的权利意识不足,创业能力较弱,客观上制约了其新农村建设主体作用的发挥。
6 地方经济的制约。在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农民感受的竞争压力大,其经济意识、市场意识、权利意识和创新意识相对较强。特别是解决了温饱等基本生存问题的农民,对民主权利的渴望不断增强,主体意识日渐鲜明。而在经济落后地区,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民的生活目标偏低,加之视野不开阔,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创新意识明显不足,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农民主体意识的转化与当地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三、问题的求解
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以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为价值目标,从改变观念、完善立法、修正制度、落实政策、尊重农民和提高农民素质、坚持村民自治和强化司法保护等方面人手。具体措施如下:
1 改变现念,社会公众应正视农民这个最大的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农民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改变歧视农民、漠视农民权利正当性的思想心理以及牺牲农民利益的发展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激发农民的创业激情,而广大农民应随时代而动,积极行动起来,弘扬主体意识,关心新村建设模式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主动出资出力,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活动中。
2 完善立法。彻底摒弃歧视和损害农民利益、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在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特别是改革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农村土地制度依附于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保障农民的物权利益,使农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在实处。
3 健全制度。应全面落实和实现农民与市民、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平等待遇,加大支农政策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激发广大农民新农村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的农地征收等涉及农民重大利益问题的听证程序,畅通农民意愿的诉求通道,有效提升农民的谈判地位,使农民的利益诉求体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彰显农民的主体地位。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力度。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财政责任和“输血”功能。同时,应着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意识、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培育新型农民,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
4 发展民主,抓好落实。实践中,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意愿,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坚持“一事一议”。落实村务公开。用实实在在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吸引农民,从农民普遍关心的农村饮水卫生、交通便捷、清洁能源推广、垃圾处理厂修建、污水处理及医疗保障、入学保障等事关农民生活环境和切身利益的项目着手新农村建设。对于建设规划,让农民充分行使话语权;产业项目的确定,由农民行使决定权;国家支农资金,向受益地区农民公开,保证农民监督权,从而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真正实现农民对农村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农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以及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
5 加强司法保护。充分利用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建立农民维权的绿色通道,扩大对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减轻农民的诉讼成本。何时,加速涉农案件的司法程序,及时保护农民权益。此外,还应加大涉农案件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使生效判决得到彻底执行,从而切实保护农民的法律权益,保障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体。
[责任编辑:黎 峰]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建设主体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7-0066-02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就赋予了农民成为中国历史创造主体的天然属性。从古至今,在中国的社会历史舞台上,农民始终是一支浩荡的政治力量。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农民创造了中国历史,农民的成长与进步发展了中华民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中不断萌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农业产业化模式等生产经营形式,以及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均有力证明了农民作为当今中国最庞大的社会群体所蕴含的强大的创造潜力。而农民创造性思维的进发又是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和价值为出发点和原动力的,九亿农民在发展农村社会经济政治过程中的亲身实践证明,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是中国现代化的主力军。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由农民的现代化程度决定的。因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目标,作为权利主体、创造主体、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农民,有权利也有责任担当起建设新家园的历史重任。
然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 农民主体意识淡漠。在新农村建设这场自上而下的农村社会改革实践中,很多农民满足于小富即安。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缺乏进取精神,对新农村建设心存疑虑,持观望态度,不愿冒险。加之受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对新农村建设认识模糊,不了解自己的相关权利、利益和责任,主体意识淡漠,民主化程度较低。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非积极参与者。
2 农民主体地位被虚化。在新农村建设活动中,一些乡镇政府固守计划经济时代的“家长式”思维,或出于政绩考虑,在新农村建设中以所谓,行政指导”为名,越俎代庖,不顾农民意愿和市场需求,大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绩工程”,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或专家学者的“明星工程”,损害了农民利益,伤害了农民感情,挫伤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以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被虚化,主体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3 农民实体法律权利残缺不全。所谓主体,在法律上意味着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农民,理应享有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及行为模式的选择自由,然而,历史形成的“城乡分治”不仅造成了户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中城乡居民在各种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损伤了广大农民的平等权,而且国家还通过征地制度的建立使农民集体土地制度依附于国有土地制度。时至今日,同命不同价、同城不同权、同工不同酬的制度和活生生的案例仍屡见不鲜并继续存在。特别是在农地征收和农地发包、征地拆迁补偿、村委会选举以及村务公开、新农村建设模式等关涉农民重大利益的问题面前,农民的话语权形同虚设,从而导致了农业的相对困顿、农村的衰落和农民的贫困。在民主法治的历史背景下,农民的非国民待遇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改变,以至于法律赋予农民的实体权利被扭曲得残缺不全,农民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地位难以真正落实。
4 救济农民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难以保障,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因农民的贫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许多贫困的农民在实体权利被侵犯时,因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致使农民实体权利的保护难以奏效。因公力救济难以实现而深感不公的农民,便寻求简单、经济的私力救济程序为自己遭遇的冤屆和不公呐喊,上访、静坐、堵门或杜塞交通甚至是暴力冲突等制度外的程序便成为一些农民无奈之下的选择,但往往因程序的非制度化无果而终。实体权利被侵害、程序权利难以实现的农民,其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地位是缺乏保障的。
二、问题的反思
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是广大农民建设自己美好家园的活动,农民才是建设的主体。目前,“我们动而农民不动的”窘境,迫使我们深思问题的致因。
1 历史惯性。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历史上闭关锁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使广大农民形成了小富即安的弱质特征。新中国建立后,长期置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民。受制于国家的行政命令一直处于被动和依赖的地位,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明显不足。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长期形成的依赖心理,导致农民的创造性思维不足。因而缺乏主动性、独立性和能动性,主体意识明显不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主体作用难以发挥。
2 观念使然。在城乡分治的“二元制社会结构”下,农民因不公平待遇而逐渐成为社会的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进而被视为“二等公民”。正是基于对农民的这种错误认识,社会对农民的歧视有增无减,歧视农民的法律政策畅行无阻,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农民建设自己新家园的话语权被漠视,虽然社会承认农民为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但是在城市市民享受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成果时,广大农民仍然被排斥在外。如果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固守传统思想,锁定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就是实施再多的“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等举措,新农村建设也难以收到实效。
3 体制政策失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然而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民的宪法权利却一再被歧视性政策损害和践踏。例如,农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战场,但是宪法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被征地制度消解、挤压、扭曲为四项权能残缺不全的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权利完全听命于政府的需要,农民对农地的主体地位和所有者权益无法彰显。导致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的生活状态下,严重弱化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土地征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沦为掠夺农民利益的工具。
4 行政权力的操纵,新中国建立后,基于当时严峻的国际环境,为了赶超英美,国家实施了“重工轻农”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并相继建立了土地的二元所有制及城乡二元化社会管理模式,因此说“城乡分治”、三农问题的不断加剧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权力操纵的结果。当今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捞取政治资本,竟不顾农民意愿,违背当地客观实际,大搞形象工程,甚至不惜动用行政强制手段或通过地方法规、政策性规定迫使农民 建设样板工程,操纵新农村建设。一些官员甚至认为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显然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定位。基于政绩考虑、依赖行政强制操纵新农村建设,是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公然否定和农民建设新农村权利的剥夺,这不能不说是民主法治的悲哀。
5 农民自身素质的束缚。虽然我国近九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但是,广大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据统计,在我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和半文盲劳动力约占7%,小学文化程度者约占31%,初中文化程度者约为49%,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约为13%,特别是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不足1%。受自身文化水平和素质的影响,农民的权利意识不足,创业能力较弱,客观上制约了其新农村建设主体作用的发挥。
6 地方经济的制约。在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农民感受的竞争压力大,其经济意识、市场意识、权利意识和创新意识相对较强。特别是解决了温饱等基本生存问题的农民,对民主权利的渴望不断增强,主体意识日渐鲜明。而在经济落后地区,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民的生活目标偏低,加之视野不开阔,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创新意识明显不足,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农民主体意识的转化与当地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三、问题的求解
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以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为价值目标,从改变观念、完善立法、修正制度、落实政策、尊重农民和提高农民素质、坚持村民自治和强化司法保护等方面人手。具体措施如下:
1 改变现念,社会公众应正视农民这个最大的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农民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改变歧视农民、漠视农民权利正当性的思想心理以及牺牲农民利益的发展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激发农民的创业激情,而广大农民应随时代而动,积极行动起来,弘扬主体意识,关心新村建设模式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主动出资出力,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活动中。
2 完善立法。彻底摒弃歧视和损害农民利益、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在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特别是改革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农村土地制度依附于国家土地征收制度的规定,保障农民的物权利益,使农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落在实处。
3 健全制度。应全面落实和实现农民与市民、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平等待遇,加大支农政策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激发广大农民新农村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的农地征收等涉及农民重大利益问题的听证程序,畅通农民意愿的诉求通道,有效提升农民的谈判地位,使农民的利益诉求体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彰显农民的主体地位。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力度。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财政责任和“输血”功能。同时,应着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意识、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培育新型农民,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
4 发展民主,抓好落实。实践中,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意愿,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坚持“一事一议”。落实村务公开。用实实在在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吸引农民,从农民普遍关心的农村饮水卫生、交通便捷、清洁能源推广、垃圾处理厂修建、污水处理及医疗保障、入学保障等事关农民生活环境和切身利益的项目着手新农村建设。对于建设规划,让农民充分行使话语权;产业项目的确定,由农民行使决定权;国家支农资金,向受益地区农民公开,保证农民监督权,从而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真正实现农民对农村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农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以及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
5 加强司法保护。充分利用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建立农民维权的绿色通道,扩大对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减轻农民的诉讼成本。何时,加速涉农案件的司法程序,及时保护农民权益。此外,还应加大涉农案件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使生效判决得到彻底执行,从而切实保护农民的法律权益,保障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体。
[责任编辑: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