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在坚持以国家工作人员为贪污罪法定基本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通过特别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不断丰富和发展贪污罪主体的内涵。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类特殊贪污犯罪主体进行针对性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