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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本质上是一种私人强制,其破坏了正义.国家必须施加强制.但我国公司法第21条这一具体强制规范要件不齐备,“利用关联关系”既不能成为“损害”的原因,也不能体现过错.因此,必须对以公司法第21条为中心的公司法强制规范进行重构,确立公平交易标准,并将程序规范与之连接以降低适用这个标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