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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现代奉行民主法治的国度,其立法机构所立之法须为社会成员的接受并进而遵守。而对于这种接受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的问题历来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也都显露出其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局限。美国当代哲学家塞尔的制度事实理论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通过对其中的集体意向性、功能赋予、构成性规则以及制度事实的逻辑结构的分析,结合立法以及立法的机构之创设的问题,或许可以获得解释立法得为遵守之逻辑可能性的另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