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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的特点;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債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偿债务。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就收取的财产有直接得到清偿的权利,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的性质是代位权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分析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法学界对代位权的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代位权是形成权;代位权属于广义的代理权;代位权是请求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权能。而上述观点均未能够揭示代位权的本质特征:首先,代位权不同于单纯的形成权。其次,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再次,代位权不是债权,它既不属于请求权,也不是一种债权权能。从内容方面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从效果方面看,代位权的行使虽未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动,但毕竟改变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就此而言,代位权又具有形成权的一些表征。故代位权的性质是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代位权的客体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四、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几点设想
代位权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完善了我国民法制度中债的担保体系,使得我国相关的民法理论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的代位权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规定太抽象,太严格。故笔者就进一步完善代位权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1.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应予以扩大。现有的代位权制度规定将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样的代位权的权利范围过窄,不利于代位权人的债权的保全和实现,不能充分发挥代位权制度的应有效能。
2.在程序上应有更具体的规范。尽管《合同法解释》中对原来的《合同法》有了较大的补充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够。如各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当出现多个代位权人时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处理其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应减少对代位权行使的限制等等。建议,可以根据各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时间为序,以各代位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准;执行中扩大代位权的行使,增加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这样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也是对权利沉睡者的价值否定。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显然,我国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至于诉讼方式以外的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没有规定,显然不予许可,不够周全。
四、结束语
总之,上述问题有待于大家进一步研究,更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我个人认为只有认识理解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立法的原义,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这一制度,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马丽亚.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之代位权[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5).
[2]潘 醒.代位权制度之传统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变化[J].社科纵横,2005(03).
(作者简介:李 鹏(1985.07-),男 ,山东,本科,助教,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学。)
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的特点;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債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偿债务。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就收取的财产有直接得到清偿的权利,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二、代位权的性质
代位权的性质是代位权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分析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法学界对代位权的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代位权是形成权;代位权属于广义的代理权;代位权是请求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权能。而上述观点均未能够揭示代位权的本质特征:首先,代位权不同于单纯的形成权。其次,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再次,代位权不是债权,它既不属于请求权,也不是一种债权权能。从内容方面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是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从效果方面看,代位权的行使虽未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动,但毕竟改变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就此而言,代位权又具有形成权的一些表征。故代位权的性质是为债权人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之实体法上之权利,属于类似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代位权的客体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四、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几点设想
代位权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确立,完善了我国民法制度中债的担保体系,使得我国相关的民法理论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的代位权制度在《合同法》中的规定太抽象,太严格。故笔者就进一步完善代位权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1.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应予以扩大。现有的代位权制度规定将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这样的代位权的权利范围过窄,不利于代位权人的债权的保全和实现,不能充分发挥代位权制度的应有效能。
2.在程序上应有更具体的规范。尽管《合同法解释》中对原来的《合同法》有了较大的补充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可操作性还是不够。如各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当出现多个代位权人时如何通过合理的程序处理其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应减少对代位权行使的限制等等。建议,可以根据各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时间为序,以各代位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准;执行中扩大代位权的行使,增加对第三人异议的审查程序。这样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代位,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也是对权利沉睡者的价值否定。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显然,我国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至于诉讼方式以外的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没有规定,显然不予许可,不够周全。
四、结束语
总之,上述问题有待于大家进一步研究,更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我个人认为只有认识理解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立法的原义,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这一制度,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马丽亚.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之代位权[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5).
[2]潘 醒.代位权制度之传统及其在中国法上的变化[J].社科纵横,2005(03).
(作者简介:李 鹏(1985.07-),男 ,山东,本科,助教,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