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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徽省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新的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培养选拔和奖励制度,着力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发挥才能的环境。这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更加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以重大项目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为支撑,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配偶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保障。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新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实绩,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其退休年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研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3至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来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新条例更加注重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国家和省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发区,应当以重大项目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等为支撑,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条件、配偶就业和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保障。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新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实绩,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其退休年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研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3至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来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