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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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的信任与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对法院司法认同和信仰的程度。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还不容乐观,本文从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视角,透视公众对法院工作所持的心理状态,揭示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并从提升法官素质、改进司法作风、严格依法办案、推进司法公开等方面,提出推进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司法公信力 建设
  作者简介:黄顺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驹,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73-02
  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础。笔者从公众对司法的评价视角,力求对司法公信力作全貌分析,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提出推进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路径。
  一、公众对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心理态势
  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状况还不容乐观,公众对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普遍持有以下几方面心理态势:
  (一)不认可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权威地位不认可。诚如学者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公众的法律信仰程度还相当低,且愈是基层,公众法律信仰之缺失愈加突出,相比于法律,他们更崇拜权力,更信赖“青天”,因而很多基层当事人惧讼、厌讼,产生纠纷之时,更愿以私力或者信访方式解决。二是对法院裁判结果不认可。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便频频上访,企图对法院裁判造成影响力;很多案件需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才能案结事了;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往往直接放弃上诉,转以信访方式谋求利益。据最高法院统计,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接待来访60.1万人次。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3年判决案件中,近两成当事人放弃上诉直接转为上访。
  (二)不信任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广泛质疑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对法官冷嘲热讽的民谣,如“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其反映的内容是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扩大化甚至极端化,充分表明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心态。同时,网络上一旦出现法院负面新闻,网民往往一边倒地谴责、辱骂和嘲讽法院,说明个别法官的职业道德低下,已使社会公众对法官整体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二是普遍相信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很多当事人不是走诉讼程序,积极举证来维护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诱惑、拉拢或施压于法官,以求影响案件审理。当事人心里普遍预设着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先入为主的认知,对待法院裁判“非常敏感”也“极其脆弱”,稍有不解和不满,便认为法官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
  (三)不理解
  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基层法院工作负荷不理解。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压力,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3年受案突破8000件,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86件,5人办案超300件。但这样的工作量,在2012年度宝应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却遭到部分人大代表质疑,认为法院“收不了这么多的案件,法官办不了这么多的案件”,这与基层法院内部“工作越来越忙、负担越来越重”的感受形成鲜明对比。二是对法院“执行难”问题不理解。“执行难”一方面是法院自身原因,如执行措施不到位等;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履行不能风险存在错误认知,认为案件既然诉讼到法院,既使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也应为其执行到位,其实是将经济活动中对方履行不能的风险“转嫁”给法院,这种错误认知加剧了公众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不理解和不认同,进而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原因,也有法院外部因素,主要体现为:
  一是法官职业素质整体不高。近十年,相当部分法官来自于自考、函授、电大和军转,理论水平不足。近年来基层法院通过公务员招考,吸收了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但这些干警又普遍存在社会阅历浅、实践经验不足等弱点。同时,由于工作负荷大、待遇跟不上等因素,基层法院普遍存在人才流失情况,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五年间先后有11名干警离开法院。人才流失一定程度上拖慢了法官队伍素质提升的步伐,法官素质不高,引发庭审驾驭能力差,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文书错漏等一系列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二是司法制度的运行设置没有充分考虑群众司法需求。近年来,法院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出现“剑走偏锋”倾向,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也没有充分考虑群众司法需求。如前些年强调“当庭判决率”,过分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和当事人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当事人的实际诉讼能力。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奉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但在实践中却出现过分追求调解结案的倾向,不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动辄90%以上,光鲜数字背后,也存在强制调解、“以拖压调”等不当调解现象,损害了法院司法公信力。
  三是少数法官自律性差,司法作风方面还存在问题。少数法官身上还存在司法不规范、不文明、不严谨甚至不廉洁问题。在办案细节上,一份有瑕疵的法律文书、一次不规范的开庭、一个不正确的法律适用,一次态度不当的接待,这些看似很小的细节,却能直接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四是司法为民举措落实不到位,使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基层法院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在工作落实上力度不够,被人民群众形容为“雷声大、雨点小”。不少法院推出巡回审判、司法流动服务站等便民举措,但实际适用率比较低,给人民群众造成法院在搞“花架子”、“作秀”的印象,严重影响法院司法形象。
  五是发挥审判职能与服务大局之间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法院角色定位认识不到位,要求法院参与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大量业外工作,一些党政领导甚至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提供“服务”,对法院采取“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司法职能与服务大局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
  一要提升法官学历层次。加强在职教育,鼓励不同年龄段法官,根据自身学历状况,选择不同层次学习深造途径。老法官可选择在职本科教育,年轻干警可选择在职法硕教育,通过在职深造,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二要加强专题培训。从司法理念、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入手,开展专题性、“菜单式”培训,循序渐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二)规范法官行为,改进司法作风
  2013年初,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均出台关于改进司法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司法作风建设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形势下,工作重心应当放在规范的认真落实、纪律的严格执行上,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更要有不折不扣的执行。为保障制度执行,还应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形成“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强化监督—责任追究”的完备司法作风建设体系。
  (三)严格依法办案,树立司法权威
  树立司法公信力,最主要还得依靠公正审判来实现,通过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权威,因为只有公正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认可,才可能顺利或在较小阻力下得到履行。 法院要牢固树立“公正办案就是讲政治、顾大局”理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首先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包括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参与性和效率性等。因此,法官在诉讼全过程必须保持中立,还应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还必须做到司法公开,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视线之下。此外,“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要实现程序公正,还须提高司法效率,杜绝超审限现象。
  (四)满足群众需求,注重工作实效
  一是在诉讼制度的设置运行上,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实际诉讼能力和诉讼需求。如取消对调解率“GDP”式考核,取而代之设置调解率的合理区间,只要调解率数值在合理区间里,调解工作就是合格的。在法官个人层面,取消“调解能手”等评选,“让善调者调,让能判者判”。二是在推进便民为民措施过程中,把抓落实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在推出举措前,进行充分研究、制定详细方案,人员配备、物质保障、工作安排、监督考核等各环节都要谋划到位。便民举措推出后,要不折不扣予以推进,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实实在在司法服务。
  (五)推行司法公开,实现阳光司法
  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是赢得公众信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出不少司法公开举措,在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该院开通微博平台、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等等。在坚持既有司法公开举措基础上,还应在拓展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平台上多作探索。如很多法院推行了新闻发布制度,将法院重要活动、重大案件等及时公布给社会大众,但新闻发布制度主要还在中级以上法院推行,基层法院鲜有涉及,上级法院应当帮助和指导基层法院逐步建立起新闻发布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完备的新闻发布体系。
  注释: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5页.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度工作报告.
  关枚.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长春大学学报.2004(5).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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