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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供需矛盾日益加剧,这使得水资源的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水资源管理中经济手段的运用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的重要问题,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水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基于庇古税理论和科斯定理,详细分析了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手段的运用,并分析了这些手段的特点,为我国水资源管理在经济手段方面提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庇古理论;科斯理论
1水资源管理概念
张立中认为:“水资源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的分配、开发、利用、调度和保护进行保护管理,以求可持续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环境对水的需求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手段
2.1庇古税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到:“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典型的具有负外部性特征的行为,而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行为。政府通过向那些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厂商提供补贴,向那些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厂商征收税收,使得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就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这种正外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2.1.1征税手段
征税手段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手段之一。按照庇古税理论,政府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使企业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例如,某一企业在排放污水时对资源环境产生了污染,即对社会产生了一种负的外部效应,此时应对其征收税费,所征税费应该等于企业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即边际损害成本。在没有征税的条件下,企业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来确定企业的产品数量,生产这些数量的产品会导致环境的过度污染。通过征税,水体污染的边际损害成本实际上由企业以税收的方式支付。企业考虑到这部分支出重新衡量损害成本,使得企业边际成本曲线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重合。定产决策发生了改变,产品数量减少,整个行业的均衡价格提高。可见,通过征税可以实现排污数量减少的目的,实现个人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2.1.2补贴手段
补贴是各种财政补助形式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促使那些污染者改变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减少对环境污染,或者帮助那些在执行特殊环境要求中有困难的企业。例如,对水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增加企业的积极性,扩大产品的数量,产生更多的正外部性以造福社会;对造成水环境污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足导致水体污染单位的社会边际成本与企业边际成本的差额,使得企业在减少污染产生量的同时仍然可以得到原来的收益;对水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补贴为企业的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差额。但这种经济手段在各国实际的水环境管理中很少应用,若管理不善,导致更多的污染。
2.2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主要由三定理组成。第一定理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怎样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产权自由交换中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科斯的第二定理表明: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那么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的界定和权利的初始分配是至关重要的,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效率是重要的。科斯第三定理是由于制度的供给也是有成本的,创造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如何创造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交易或建立产权市场两种方式消除外部效应。
2.2.1自愿协商手段
根据科斯的思路,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自愿协商手段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以水污染为例,当污染者有污染权时,受污染者可以和污染者协商,支付多少钱可以使之放弃污染,当受污染者能够支付污染者所提出的要求成本时,结果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当受污染者具有受污染水体的财产权时,污染者可以和受污染者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受污染者,当受污染者的边际收益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同意一定范围的污染行为。
2.2.2排污权交易手段
排污权的概念是戴尔斯提出的,它的基本思想是把排放废物的权力像股票一样出卖给最高的投标者。这种污染权的发放是严格由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控制的,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污染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购买这种权力,也可以从某种利益出发,在持有污染权的污染者之间彼此交换[6]。排污权交易手段应用在水资源管理上可以这样阐述: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协助下,将水污染分成一些标准单位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的污染权,每一份污染权允许其购买者向水体排放一个单位的污染物;政府不仅允许污染者购买这种权利,也允许受污染者、环保组织、政府本身等购买污染权,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易。通过这种手段实现运用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目标。
3经济手段比较分析
基于庇古税理论和科斯定理的水资源管理手段在实际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他们具有各自的优缺点。庇古税理论的水资源管理更多的依赖政府干预,适用于市场经济不是很完善的经济体制,运用时更应防止“市场失灵”的环境问题,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科斯定理更多的依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完善的经济体制,运用时同样要注意“市场失灵”的环境问题,产权的界定要求更为严格。
参考文献:
[1]张立中.水资源管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2]張帆.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舒俊杰,柯学莎.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的选择与应用[J].人民长江,2007,38(11):105-107
[4]俞海宁,俞国平等.关于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的探讨[J].水利经济,2005,23(4):10-12
[5]王金南.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12.
[6]陈安国,高伶.科斯定理与水资源的有效配置[J].资源产业经济,2005,5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庇古理论;科斯理论
1水资源管理概念
张立中认为:“水资源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的分配、开发、利用、调度和保护进行保护管理,以求可持续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环境对水的需求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水资源管理的经济手段
2.1庇古税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到:“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典型的具有负外部性特征的行为,而环境保护与治理是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行为。政府通过向那些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厂商提供补贴,向那些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厂商征收税收,使得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就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这种正外部性的方法也称为“庇古税”方案。
2.1.1征税手段
征税手段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手段之一。按照庇古税理论,政府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使企业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例如,某一企业在排放污水时对资源环境产生了污染,即对社会产生了一种负的外部效应,此时应对其征收税费,所征税费应该等于企业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即边际损害成本。在没有征税的条件下,企业会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来确定企业的产品数量,生产这些数量的产品会导致环境的过度污染。通过征税,水体污染的边际损害成本实际上由企业以税收的方式支付。企业考虑到这部分支出重新衡量损害成本,使得企业边际成本曲线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重合。定产决策发生了改变,产品数量减少,整个行业的均衡价格提高。可见,通过征税可以实现排污数量减少的目的,实现个人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2.1.2补贴手段
补贴是各种财政补助形式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促使那些污染者改变不利于环境的活动,减少对环境污染,或者帮助那些在执行特殊环境要求中有困难的企业。例如,对水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增加企业的积极性,扩大产品的数量,产生更多的正外部性以造福社会;对造成水环境污染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足导致水体污染单位的社会边际成本与企业边际成本的差额,使得企业在减少污染产生量的同时仍然可以得到原来的收益;对水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补贴为企业的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的差额。但这种经济手段在各国实际的水环境管理中很少应用,若管理不善,导致更多的污染。
2.2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主要由三定理组成。第一定理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产权怎样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产权自由交换中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科斯的第二定理表明: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那么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的界定和权利的初始分配是至关重要的,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效率是重要的。科斯第三定理是由于制度的供给也是有成本的,创造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如何创造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交易或建立产权市场两种方式消除外部效应。
2.2.1自愿协商手段
根据科斯的思路,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自愿协商手段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以水污染为例,当污染者有污染权时,受污染者可以和污染者协商,支付多少钱可以使之放弃污染,当受污染者能够支付污染者所提出的要求成本时,结果双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当受污染者具有受污染水体的财产权时,污染者可以和受污染者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受污染者,当受污染者的边际收益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同意一定范围的污染行为。
2.2.2排污权交易手段
排污权的概念是戴尔斯提出的,它的基本思想是把排放废物的权力像股票一样出卖给最高的投标者。这种污染权的发放是严格由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控制的,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污染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购买这种权力,也可以从某种利益出发,在持有污染权的污染者之间彼此交换[6]。排污权交易手段应用在水资源管理上可以这样阐述:政府可以在专家的协助下,将水污染分成一些标准单位在市场上公开标价出售一定数量的污染权,每一份污染权允许其购买者向水体排放一个单位的污染物;政府不仅允许污染者购买这种权利,也允许受污染者、环保组织、政府本身等购买污染权,并通过市场进行交易。通过这种手段实现运用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目标。
3经济手段比较分析
基于庇古税理论和科斯定理的水资源管理手段在实际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他们具有各自的优缺点。庇古税理论的水资源管理更多的依赖政府干预,适用于市场经济不是很完善的经济体制,运用时更应防止“市场失灵”的环境问题,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科斯定理更多的依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完善的经济体制,运用时同样要注意“市场失灵”的环境问题,产权的界定要求更为严格。
参考文献:
[1]张立中.水资源管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
[2]張帆.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舒俊杰,柯学莎.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的选择与应用[J].人民长江,2007,38(11):105-107
[4]俞海宁,俞国平等.关于水资源管理经济手段的探讨[J].水利经济,2005,23(4):10-12
[5]王金南.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12.
[6]陈安国,高伶.科斯定理与水资源的有效配置[J].资源产业经济,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