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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将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得到一步步的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会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未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肯定会迎来其飞速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应该涵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创设、运作和监管三个方面。从机构创设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首先要解决资金从哪里来、如何来以及谁来用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只有《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尚可以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今后我们在《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基础上,首先应该加快《信托法》的完善步伐,此外与之相配套的《财产法》也该提上议事日程。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来看,要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基金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要,不仅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并且建立长期的绩效评价体系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在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中,要制定完善的统一的证券、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的创设标准,并且制定完善的《基金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条例》。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角度来讲,在《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以及《证券法》的配合下,完善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建立起立足于基金内部监管,并且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些年来也在不断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确定法律地位,并采取税收等措施促进私募市场的发展。
一、确定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地位
对于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则要求在立法形式方面,最好参照公募基金管理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予以专项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和监管依据。当然也可以对现有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部分修订,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之中。在目前情况下,将上海、天津等地工商部门的现有政策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过渡措施。
二、完善退出机制
2009年3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放是我国金融市场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创业板市场对于企业上市的标准无论是在经营年限、股本规模、主营业务和股份持有额等方面的限制都低于主板市场,这也是今后我国PE企业退出的理想方式之一,特别是对新兴的高新科技公司来讲。因此,在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完善柜台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商制度,增强证券的流通性,为私募基金的退出创造更多的出路,这是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以后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为PE的高速发展铺平道路。
三、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基金
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基金(Fund Of Fund Management,以下简称FFM)作为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融资业一项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目标是为了发现和挖掘中国各个行业最有潜力的企业家和投资家,推动他们成为优秀的创业投资家,让懂行的成功企业家去做投资,克服目前的投资人只懂通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有限的行业,让私募股权投资渗透到更多的产业,分散投资风险。
四、建立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私人诉讼制度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为强化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时候监督奠定了基础。针对基金管理人所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弥补基金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治患于已然,还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促使他们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约定的义务,以防患于未然。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是一个非常可行的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机制。这样就有效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
在赋予基金持有人诉权的同时还可以赋予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独立诉讼权。该项诉权对基金公司有很强的威慑作用,从而对基金公司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维护了托管人的独立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该项诉讼权有利于形成对管理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五、建立权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评估机构
基金评级机构可以成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监管的社会手段之一。由于基金评级机构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基金评级机构可以独立的发布各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报告,从而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可靠的参考,帮助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形成对基金管理人有效的社会约束。基金评级机构的大量出现,可以形成对基金市场有效的市场化评价。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权威性的指导,建立起权威性的甚至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监管的有效实施,我相信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完成从地下到地上的华丽转变,我也相信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强大生命力会给中国的金融市场一个惊喜,我也相信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给中国的投资者一个良好的回报,会给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入巨大活力。
参考文献:
[1]彭丁带.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尔瑞,杜沔. 风险投资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4]刘亮.私募基金合法化路径求解[J].资本市场,2007(4).
[5]刘小敏.私募股权投资迎来花样年华[N].上海金融报,2007年9月28日.
(作者简介:付佃强(1984-),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严丽君(1985-),湖北仙桃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硕士研究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应该涵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创设、运作和监管三个方面。从机构创设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首先要解决资金从哪里来、如何来以及谁来用的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只有《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尚可以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今后我们在《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基础上,首先应该加快《信托法》的完善步伐,此外与之相配套的《财产法》也该提上议事日程。
从机构运作的角度来看,要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基金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要,不仅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并且建立长期的绩效评价体系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在未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中,要制定完善的统一的证券、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的创设标准,并且制定完善的《基金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条例》。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角度来讲,在《投资基金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以及《证券法》的配合下,完善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建立起立足于基金内部监管,并且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些年来也在不断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确定法律地位,并采取税收等措施促进私募市场的发展。
一、确定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地位
对于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则要求在立法形式方面,最好参照公募基金管理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予以专项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和监管依据。当然也可以对现有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部分修订,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之中。在目前情况下,将上海、天津等地工商部门的现有政策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不失为一种便捷、有效的过渡措施。
二、完善退出机制
2009年3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放是我国金融市场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创业板市场对于企业上市的标准无论是在经营年限、股本规模、主营业务和股份持有额等方面的限制都低于主板市场,这也是今后我国PE企业退出的理想方式之一,特别是对新兴的高新科技公司来讲。因此,在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完善柜台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商制度,增强证券的流通性,为私募基金的退出创造更多的出路,这是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以后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为PE的高速发展铺平道路。
三、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基金
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基金(Fund Of Fund Management,以下简称FFM)作为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融资业一项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目标是为了发现和挖掘中国各个行业最有潜力的企业家和投资家,推动他们成为优秀的创业投资家,让懂行的成功企业家去做投资,克服目前的投资人只懂通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有限的行业,让私募股权投资渗透到更多的产业,分散投资风险。
四、建立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私人诉讼制度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为强化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时候监督奠定了基础。针对基金管理人所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弥补基金持有人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治患于已然,还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促使他们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约定的义务,以防患于未然。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是一个非常可行的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机制。这样就有效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
在赋予基金持有人诉权的同时还可以赋予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独立诉讼权。该项诉权对基金公司有很强的威慑作用,从而对基金公司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维护了托管人的独立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加该项诉讼权有利于形成对管理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五、建立权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评估机构
基金评级机构可以成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监管的社会手段之一。由于基金评级机构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基金评级机构可以独立的发布各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报告,从而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可靠的参考,帮助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形成对基金管理人有效的社会约束。基金评级机构的大量出现,可以形成对基金市场有效的市场化评价。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权威性的指导,建立起权威性的甚至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监管的有效实施,我相信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完成从地下到地上的华丽转变,我也相信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强大生命力会给中国的金融市场一个惊喜,我也相信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给中国的投资者一个良好的回报,会给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入巨大活力。
参考文献:
[1]彭丁带.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尔瑞,杜沔. 风险投资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4]刘亮.私募基金合法化路径求解[J].资本市场,2007(4).
[5]刘小敏.私募股权投资迎来花样年华[N].上海金融报,2007年9月28日.
(作者简介:付佃强(1984-),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严丽君(1985-),湖北仙桃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