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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8]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按以下办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