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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时候,一些权益之争的民事纠纷,其实并不复杂,但只要掺杂了徇私的成分,有了枉法之为,于是就变得异常复杂了。
让陈正明没想到的是,一审是自己办,二审是哥们儿办,绝不会出事,可哪知事情过了几年后还是东窗事发……
贵州省习水县有个农民叫王中炜,苦苦经营了近20年的一个煤矿,只因一个“合伙”与“股份”的称谓不同,被人一纸诉状告了官司,于是,一夜之间,价值数百万元的煤矿被他人据为己有,自己一下子成了一无所有的败诉者。王中炜不服而上诉,却不料一审二审都败了。这煤矿明明是自己一脚一手用汗水泡出来的,怎么就这样硬是活生生被人给名正言顺地拿去了呢?王中炜死不瞑目,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希望检察机关抗诉,为自己讨回公道,从2003年开始,经过长达7年的顽强申诉和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2009年10月,经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王中炜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人心不足蛇吞象
王中炜是个农民,还在1987年,他就在自家的自留地里发现地下有煤,并开始开采。王中炜也并不是乱开乱采,按照有关规定,他向有关部门申领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并将煤矿命名为玉龙煤矿。不过,因土地都是国家的,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玉龙煤矿当时定性为集体性质。而随着王中炜采煤的不断扩展,其煤矿地面涉及同村村民王志邦、郭洪兵等人的承包田,于是王中炜对他们进行了等价赔偿,都如数给了“地下土地价”。到1992年,眼见得王中炜的煤矿越办越红火,就惹得一些人心里不平衡。又因为当时玉龙煤矿定为个人承包的“集体性质”,那些眼红的人就要求都来承包。也因为煤矿的不断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王中炜就同意了王志邦等6人进来承包,并正儿八经地草拟了《7人合伙承包协议》,王中炜为法人代表。
1999年,按照当时整顿小煤矿的有关文件精神,上级要求王中炜的玉龙煤矿和另外一个煤矿合并,合并后的煤矿叫福龙煤矿,性质为股份制。后来,为了进一步扩大煤矿规模,王中炜和王志邦等6人商议,希望他们投点资金。可是,王志邦等6人只想合伙承包,却拿不出钱来投资,王中炜只好以入股形式,从外边引进一些人入股投资。
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既想得钱,又不出力?合伙本应是共同出钱出力,可王志邦等人只讲要合伙,却什么也不出。于是,王中炜便从2001年起约定,王志邦等人不再享有任何经济补贴,只每人每年无偿享受4吨原煤。这其实也是不劳而获的优惠了。你什么也不出,还每年无偿享受4吨原煤,够意思了吧?但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王志邦等人开始打王中炜的主意了。2002年7月,王志邦等人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中炜损害了合伙人的利益,擅自与他人签订的一切合同无效,所引进的入股人等均无效,要法院判定福龙煤矿是他王志邦等7人的合伙企业。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王志邦等人认为福龙煤矿不是王中炜投资兴办的,而是王志邦等7人合伙共有的。
稳赢的官司恰恰输
这个官司其实很简单,找出相关证据,根据法规,看看王中炜那福龙煤矿是合伙性质还是股份性质就一目了然。王中炜也找了律师,他的律师认为,王中炜这官司稳赢不输。
那么,王志邦等人就一定败诉了?这一点,王志邦等人自己也心里明白。但他们认为,现在的官司打的是关系和钱,不是理。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王志邦就找了一个在习水县很有点关系网的人,这人叫钱永利,让他出面帮忙,并许诺钱永利,若打赢了官司,福龙煤矿一半的股份让给钱永利;若打不赢,钱永利自己负责一切诉讼费用。
王志邦等人真是找对了人。钱永利说,放心,法院里我有个铁哥们儿。钱永利的所谓铁哥们儿就是时任习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陈正明,而陈正明正好分管民事审判。所以,钱永利向陈正明一开口,陈正明当即就答应这个忙一定帮,且官司一定赢。果然,案子一告上来,陈正明便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案件承办人,又是听汇报,又是作指示。加上此案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即当初王中炜与王志邦等人签订的《合伙承包协议》,上面明明白白写的是“合伙承包”,那还不是7人合伙的吗?所以,案件承办人也就对陈副院长的指示没有过多的反对意见,一审判决王志邦等人胜诉,判定福龙煤矿是合伙企业,应为7人共有,而不是王中炜个人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按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王中炜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其签订的所有引资合同均无效,王志邦等人的所有请求都如数得到了。这样,钱永利便轻轻松松地得到了福龙煤矿一半的股份。
王中炜自然不服而提起上诉,他想,天下自有公理在,东方不亮西方亮,二审一定能讨回公道。可他哪知王志邦找的那钱永利的关系太硬,那陈正明副院长是上上下下都有关系,这就叫要你输,你就输,管你上诉与申诉,反正都是法院判,判来判去都是我法官说了算,如来佛的掌心大得很。结果,二审下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民事裁定驳回了王中炜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王中炜当时并不知道是法院的副院长陈正明在中间作怪,他只是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辛辛苦苦办起来的这么一个大煤矿,怎么一夜间就变成了7个人共有的呢?近20年的心血,数百万资产活活被人占去,谁能咽下这口气?于是,王中炜在律师的指点下,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处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但是,就在王中炜还在忙着申诉时,等待他的厄运再一次向他袭来,那靠关系取胜的王志邦和钱永利仗着陈正明副院长的关系,得寸进尺,还要“宜将剩勇追穷寇”,把王中炜置于死地。现在,他们既然已是福龙煤矿名正言顺的合伙人了,他们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开会决定,将王中炜和他的兄弟王中锡开除出去,不承认王中炜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且向王中炜下达了书面除名通知书。于是,王中炜不服王志邦等人的“开除决议”,又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除名无效,依法维护原告享有的煤矿经营资格权利”。
2003年6月,王中炜诉王志邦等人合伙除名纠纷一案在习水法院开庭审理。王中炜的诉状刚一递上,陈正明就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有了领导的重视,一审很快开庭,王中炜也很快就输了,法院居然支持王志邦等人的请求,判定王志邦开除王中炜合法。
王中炜想不明白,想不通,死不瞑目。别无他法,只有一条继续申诉的路。有人劝他:告什么告?你就是告到北京,最后还不是由法院说了算,自古皆是官官相卫,自家人还打自家人的屁股?申诉又有什么作用?
副院长的屁股坐了一二审
要不是陈正明在其他案件上的东窗事发,那王中炜的状可能真是一辈子也告不翻了。
陈正明操纵冤判王中炜一案是在2003年,他当时做得可谓滴水不漏。
究竟怎么个滴水不漏?
2007年夏天,那时,陈正明早已不是习水县法院副院长,而是提拔到邻近的赤水市法院坐上了院长的第一把交椅。其实,也没有人举报他,包括王中炜也不知道自己的案子是被陈院长使了手脚,他甚至觉得是办案的人没水平,那陈院长其实是个好人,自己虽然输了官司,但那陈院长对人还是很和蔼的,一副眼镜,斯斯文文,客客气气的,还给自己出主意,叫他上诉,说在二审或许能有个好结果。
那是组织上在习水县查另外的案子时,无意中有人把陈正明拱出来了,说他在习水县当副院长时,就一直玩案子,徇私枉法。只要是他打招呼的案子,一审是他赢,二审你休想变。有一次,那人就送了陈正明1万元。那时,44岁的陈正明正是如日中天,组织上正准备提拔他升任赤水市政法委书记兼赤水市法院院长。公示已出,不日就要走马上任了。于是,组织上从陈正明受贿1万元入手开始调查,终于剥开了他伪装得非常巧妙的画皮。在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们精彩的侦破中,我们才知道当初的内幕——
钱永利和陈正明早就有来有往,交情不是一般,他们之间,无话不说,好得可以共穿一条裤。对方想的是什么,要的是什么,无须明说,心有灵犀一点通。如,当时那一审判决书一下,钱永利当夜就给陈正明送去了2万元表示感谢。
后来,王中炜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钱永利一听对方在上诉,又赶忙给陈正明送去3万元。本来,陈正明和上边那些二审法官也是老相识了,没什么难办的。但陈正明还是装出一副为难的样子,对钱永利说:“遵义市的消费有点高哩,3万元可能打点不下来哟。”钱永利二话没说,随即又给陈正明拿来2万元。
陈正明其实也没花费好多的钱,不过是借出差去上边汇报案子之机,到遵义请二审法官们吃一顿饭,破费了两瓶茅台酒、几包中华烟而已,差旅费是国家报了的。此外就是回到习水后,给遵义打了几个电话。电话费也是国家的,也不是陈正明个人掏腰包,掏国家的钱枉国家的法,用国家的权肥个人的包。就这样,王中炜的第一个官司的一审、二审都输了,偌大一个煤矿被陈正明两个招呼一打就没了。
最大的赢者是钱永利,不过花费7万元,就得了福龙煤矿一半的股份。
在接下来诉王志邦将他开除出合伙人一案中,也是王志邦等人赢了的判决书刚一下,钱永利就连忙给陈正明送去1万元以表表谢意。而一听说王中炜要上诉,不用陈正明开口,钱永利就又主动给陈正明送去了3万元的“打点费”。有了上次的判决结果和上次的饭局,这次陈正明只给二审法官说了一句:“还是上次我那个朋友的案子,帮个忙。”一个电话,几声拜拜,二审很快就维持了原判。王中炜就这样在陈正明几场饭局几个电话中彻底丧失了承包权,变得一无所有了。
最可怜王中炜一输再输,却不知自己输在哪里。就在王中炜艰难地上诉时,陈正明还因“工作出色”而得到了上级重用,不久就调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接着又官升一级,走马上任到赤水市任法院院长。
院长自认“有点儿冤”
在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对陈正明的审讯中,身为法院院长的陈正明岂不懂什么叫证据?又岂不了解若真是受贿1万元,那又意味着什么?陈正明自然是强盗口中三把刀,泰然自若地一口一个“没有!没有!绝对没有?哪个不晓得知法犯法罪不可恕?”
那段时间正在审查王中炜申诉案的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和反渎局的干警,对陈正明一屁股坐下的两个案子可谓了如指掌,他们先不谈那受贿的事,而是和这位院长探讨那两个案子判得冤不冤。检察官们先从什么叫合伙企业入手,问他,“合伙”的要件是什么。
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者要签订合伙协议,协议里要约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这是合伙的必要条件。但王中炜申诉一案中,王志邦等人以什么方式出的资?出资多少?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答:“是有点证据不足。”
问:“不是有点不足,是根本就没有那些人出资的证据。既然那些人根本没有出资出力建煤矿,凭什么判定他们是合伙者?凭什么要把一个本来就是股份制的企业判成是合伙企业?”
答:“有他们自己签的《合伙协议》为据。”
问:“你身为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应该知道,那份所谓的《合伙协议》连合伙企业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是一份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无效协议,怎么能认定那就是判案的依据?”
陈正明沉默许久,终于点头承认:“那案子是判得有点冤。”
有了这句话。检察官们再问,为什么判得冤?明知有问题,为什么多次给二审法官打招呼要维持原判?你收了钱永利多少钱?陈正明还是说:“我没收他的钱,他当时是给了我5000元,我没要,我只是让他自己去找二审法官打点。”检察官紧接着说:“不是5000元。我们这里有证据,人家当事人说,他只认识你,因而都是请你去打点二审法官。至于中院的门朝哪边开,他都不知道,他怎么会用5000元去打点中院的人?”顿时,陈正明无话可说了,只得承认确实收了钱永利的1万元。
陈正明开始只承认受贿这1 万元,但这1 万元就是一个被攻破的口子,口子一破,防线就破了。接着,陈正明经不住检察官的逻辑推理:一审是你自己就可以做主都收了1万元,二审时你上遵义活动且活动成功,为了二审维持原判,钱永利就没有再送钱?……陈正明算是识时务者,他明白,人家送那1万元都讲了,其余几次送的岂有不讲的?于是就一点一点地交代了自己在王中炜一案中受贿钱永利11万元的事实。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查完王中炜两个案子的申诉后,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书,请求支抗。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认为习水县法院关于王中炜福龙煤矿案的一审和遵义市中院的二审判决错误,做出支抗决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对该案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检察院抗诉书后,经审理,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10月,经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判定福龙煤矿是王中炜个人投资兴办的私人企业,不是7人合伙,而王志邦开除王中炜也于法无据,驳回了王志邦将王中炜除名的请求。漫漫7年的艰难申诉,王中炜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这就是一桩其实并不复杂的“合伙”与“股份”的权益之争案,只因院长从中受贿了11万,一个农民苦苦经营了近20年的煤矿,一下子就变得一无所有了。让陈正明没想到的是,原以为一切都是法院说了算,一审是自己管,二审是哥们儿办,官司稳赢,票子稳拿,那送钱的也是老相交,绝不会出事。可哪知事情过了几年后竟东窗事发,丢了乌纱帽,进了铁笼子,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
编辑:盛汉卿shenghanqing@163.com
让陈正明没想到的是,一审是自己办,二审是哥们儿办,绝不会出事,可哪知事情过了几年后还是东窗事发……
贵州省习水县有个农民叫王中炜,苦苦经营了近20年的一个煤矿,只因一个“合伙”与“股份”的称谓不同,被人一纸诉状告了官司,于是,一夜之间,价值数百万元的煤矿被他人据为己有,自己一下子成了一无所有的败诉者。王中炜不服而上诉,却不料一审二审都败了。这煤矿明明是自己一脚一手用汗水泡出来的,怎么就这样硬是活生生被人给名正言顺地拿去了呢?王中炜死不瞑目,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希望检察机关抗诉,为自己讨回公道,从2003年开始,经过长达7年的顽强申诉和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2009年10月,经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王中炜终于为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人心不足蛇吞象
王中炜是个农民,还在1987年,他就在自家的自留地里发现地下有煤,并开始开采。王中炜也并不是乱开乱采,按照有关规定,他向有关部门申领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并将煤矿命名为玉龙煤矿。不过,因土地都是国家的,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玉龙煤矿当时定性为集体性质。而随着王中炜采煤的不断扩展,其煤矿地面涉及同村村民王志邦、郭洪兵等人的承包田,于是王中炜对他们进行了等价赔偿,都如数给了“地下土地价”。到1992年,眼见得王中炜的煤矿越办越红火,就惹得一些人心里不平衡。又因为当时玉龙煤矿定为个人承包的“集体性质”,那些眼红的人就要求都来承包。也因为煤矿的不断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王中炜就同意了王志邦等6人进来承包,并正儿八经地草拟了《7人合伙承包协议》,王中炜为法人代表。
1999年,按照当时整顿小煤矿的有关文件精神,上级要求王中炜的玉龙煤矿和另外一个煤矿合并,合并后的煤矿叫福龙煤矿,性质为股份制。后来,为了进一步扩大煤矿规模,王中炜和王志邦等6人商议,希望他们投点资金。可是,王志邦等6人只想合伙承包,却拿不出钱来投资,王中炜只好以入股形式,从外边引进一些人入股投资。
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既想得钱,又不出力?合伙本应是共同出钱出力,可王志邦等人只讲要合伙,却什么也不出。于是,王中炜便从2001年起约定,王志邦等人不再享有任何经济补贴,只每人每年无偿享受4吨原煤。这其实也是不劳而获的优惠了。你什么也不出,还每年无偿享受4吨原煤,够意思了吧?但是人心不足蛇吞象。王志邦等人开始打王中炜的主意了。2002年7月,王志邦等人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王中炜损害了合伙人的利益,擅自与他人签订的一切合同无效,所引进的入股人等均无效,要法院判定福龙煤矿是他王志邦等7人的合伙企业。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王志邦等人认为福龙煤矿不是王中炜投资兴办的,而是王志邦等7人合伙共有的。
稳赢的官司恰恰输
这个官司其实很简单,找出相关证据,根据法规,看看王中炜那福龙煤矿是合伙性质还是股份性质就一目了然。王中炜也找了律师,他的律师认为,王中炜这官司稳赢不输。
那么,王志邦等人就一定败诉了?这一点,王志邦等人自己也心里明白。但他们认为,现在的官司打的是关系和钱,不是理。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王志邦就找了一个在习水县很有点关系网的人,这人叫钱永利,让他出面帮忙,并许诺钱永利,若打赢了官司,福龙煤矿一半的股份让给钱永利;若打不赢,钱永利自己负责一切诉讼费用。
王志邦等人真是找对了人。钱永利说,放心,法院里我有个铁哥们儿。钱永利的所谓铁哥们儿就是时任习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陈正明,而陈正明正好分管民事审判。所以,钱永利向陈正明一开口,陈正明当即就答应这个忙一定帮,且官司一定赢。果然,案子一告上来,陈正明便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案件承办人,又是听汇报,又是作指示。加上此案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即当初王中炜与王志邦等人签订的《合伙承包协议》,上面明明白白写的是“合伙承包”,那还不是7人合伙的吗?所以,案件承办人也就对陈副院长的指示没有过多的反对意见,一审判决王志邦等人胜诉,判定福龙煤矿是合伙企业,应为7人共有,而不是王中炜个人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按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王中炜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其签订的所有引资合同均无效,王志邦等人的所有请求都如数得到了。这样,钱永利便轻轻松松地得到了福龙煤矿一半的股份。
王中炜自然不服而提起上诉,他想,天下自有公理在,东方不亮西方亮,二审一定能讨回公道。可他哪知王志邦找的那钱永利的关系太硬,那陈正明副院长是上上下下都有关系,这就叫要你输,你就输,管你上诉与申诉,反正都是法院判,判来判去都是我法官说了算,如来佛的掌心大得很。结果,二审下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民事裁定驳回了王中炜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王中炜当时并不知道是法院的副院长陈正明在中间作怪,他只是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辛辛苦苦办起来的这么一个大煤矿,怎么一夜间就变成了7个人共有的呢?近20年的心血,数百万资产活活被人占去,谁能咽下这口气?于是,王中炜在律师的指点下,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处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但是,就在王中炜还在忙着申诉时,等待他的厄运再一次向他袭来,那靠关系取胜的王志邦和钱永利仗着陈正明副院长的关系,得寸进尺,还要“宜将剩勇追穷寇”,把王中炜置于死地。现在,他们既然已是福龙煤矿名正言顺的合伙人了,他们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开会决定,将王中炜和他的兄弟王中锡开除出去,不承认王中炜是福龙煤矿的合伙人,且向王中炜下达了书面除名通知书。于是,王中炜不服王志邦等人的“开除决议”,又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除名无效,依法维护原告享有的煤矿经营资格权利”。
2003年6月,王中炜诉王志邦等人合伙除名纠纷一案在习水法院开庭审理。王中炜的诉状刚一递上,陈正明就给案件承办人打招呼。有了领导的重视,一审很快开庭,王中炜也很快就输了,法院居然支持王志邦等人的请求,判定王志邦开除王中炜合法。
王中炜想不明白,想不通,死不瞑目。别无他法,只有一条继续申诉的路。有人劝他:告什么告?你就是告到北京,最后还不是由法院说了算,自古皆是官官相卫,自家人还打自家人的屁股?申诉又有什么作用?
副院长的屁股坐了一二审
要不是陈正明在其他案件上的东窗事发,那王中炜的状可能真是一辈子也告不翻了。
陈正明操纵冤判王中炜一案是在2003年,他当时做得可谓滴水不漏。
究竟怎么个滴水不漏?
2007年夏天,那时,陈正明早已不是习水县法院副院长,而是提拔到邻近的赤水市法院坐上了院长的第一把交椅。其实,也没有人举报他,包括王中炜也不知道自己的案子是被陈院长使了手脚,他甚至觉得是办案的人没水平,那陈院长其实是个好人,自己虽然输了官司,但那陈院长对人还是很和蔼的,一副眼镜,斯斯文文,客客气气的,还给自己出主意,叫他上诉,说在二审或许能有个好结果。
那是组织上在习水县查另外的案子时,无意中有人把陈正明拱出来了,说他在习水县当副院长时,就一直玩案子,徇私枉法。只要是他打招呼的案子,一审是他赢,二审你休想变。有一次,那人就送了陈正明1万元。那时,44岁的陈正明正是如日中天,组织上正准备提拔他升任赤水市政法委书记兼赤水市法院院长。公示已出,不日就要走马上任了。于是,组织上从陈正明受贿1万元入手开始调查,终于剥开了他伪装得非常巧妙的画皮。在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们精彩的侦破中,我们才知道当初的内幕——
钱永利和陈正明早就有来有往,交情不是一般,他们之间,无话不说,好得可以共穿一条裤。对方想的是什么,要的是什么,无须明说,心有灵犀一点通。如,当时那一审判决书一下,钱永利当夜就给陈正明送去了2万元表示感谢。
后来,王中炜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钱永利一听对方在上诉,又赶忙给陈正明送去3万元。本来,陈正明和上边那些二审法官也是老相识了,没什么难办的。但陈正明还是装出一副为难的样子,对钱永利说:“遵义市的消费有点高哩,3万元可能打点不下来哟。”钱永利二话没说,随即又给陈正明拿来2万元。
陈正明其实也没花费好多的钱,不过是借出差去上边汇报案子之机,到遵义请二审法官们吃一顿饭,破费了两瓶茅台酒、几包中华烟而已,差旅费是国家报了的。此外就是回到习水后,给遵义打了几个电话。电话费也是国家的,也不是陈正明个人掏腰包,掏国家的钱枉国家的法,用国家的权肥个人的包。就这样,王中炜的第一个官司的一审、二审都输了,偌大一个煤矿被陈正明两个招呼一打就没了。
最大的赢者是钱永利,不过花费7万元,就得了福龙煤矿一半的股份。
在接下来诉王志邦将他开除出合伙人一案中,也是王志邦等人赢了的判决书刚一下,钱永利就连忙给陈正明送去1万元以表表谢意。而一听说王中炜要上诉,不用陈正明开口,钱永利就又主动给陈正明送去了3万元的“打点费”。有了上次的判决结果和上次的饭局,这次陈正明只给二审法官说了一句:“还是上次我那个朋友的案子,帮个忙。”一个电话,几声拜拜,二审很快就维持了原判。王中炜就这样在陈正明几场饭局几个电话中彻底丧失了承包权,变得一无所有了。
最可怜王中炜一输再输,却不知自己输在哪里。就在王中炜艰难地上诉时,陈正明还因“工作出色”而得到了上级重用,不久就调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接着又官升一级,走马上任到赤水市任法院院长。
院长自认“有点儿冤”
在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对陈正明的审讯中,身为法院院长的陈正明岂不懂什么叫证据?又岂不了解若真是受贿1万元,那又意味着什么?陈正明自然是强盗口中三把刀,泰然自若地一口一个“没有!没有!绝对没有?哪个不晓得知法犯法罪不可恕?”
那段时间正在审查王中炜申诉案的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和反渎局的干警,对陈正明一屁股坐下的两个案子可谓了如指掌,他们先不谈那受贿的事,而是和这位院长探讨那两个案子判得冤不冤。检察官们先从什么叫合伙企业入手,问他,“合伙”的要件是什么。
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者要签订合伙协议,协议里要约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这是合伙的必要条件。但王中炜申诉一案中,王志邦等人以什么方式出的资?出资多少?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答:“是有点证据不足。”
问:“不是有点不足,是根本就没有那些人出资的证据。既然那些人根本没有出资出力建煤矿,凭什么判定他们是合伙者?凭什么要把一个本来就是股份制的企业判成是合伙企业?”
答:“有他们自己签的《合伙协议》为据。”
问:“你身为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应该知道,那份所谓的《合伙协议》连合伙企业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是一份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无效协议,怎么能认定那就是判案的依据?”
陈正明沉默许久,终于点头承认:“那案子是判得有点冤。”
有了这句话。检察官们再问,为什么判得冤?明知有问题,为什么多次给二审法官打招呼要维持原判?你收了钱永利多少钱?陈正明还是说:“我没收他的钱,他当时是给了我5000元,我没要,我只是让他自己去找二审法官打点。”检察官紧接着说:“不是5000元。我们这里有证据,人家当事人说,他只认识你,因而都是请你去打点二审法官。至于中院的门朝哪边开,他都不知道,他怎么会用5000元去打点中院的人?”顿时,陈正明无话可说了,只得承认确实收了钱永利的1万元。
陈正明开始只承认受贿这1 万元,但这1 万元就是一个被攻破的口子,口子一破,防线就破了。接着,陈正明经不住检察官的逻辑推理:一审是你自己就可以做主都收了1万元,二审时你上遵义活动且活动成功,为了二审维持原判,钱永利就没有再送钱?……陈正明算是识时务者,他明白,人家送那1万元都讲了,其余几次送的岂有不讲的?于是就一点一点地交代了自己在王中炜一案中受贿钱永利11万元的事实。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查完王中炜两个案子的申诉后,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书,请求支抗。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理后,认为习水县法院关于王中炜福龙煤矿案的一审和遵义市中院的二审判决错误,做出支抗决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对该案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检察院抗诉书后,经审理,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10月,经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判定福龙煤矿是王中炜个人投资兴办的私人企业,不是7人合伙,而王志邦开除王中炜也于法无据,驳回了王志邦将王中炜除名的请求。漫漫7年的艰难申诉,王中炜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这就是一桩其实并不复杂的“合伙”与“股份”的权益之争案,只因院长从中受贿了11万,一个农民苦苦经营了近20年的煤矿,一下子就变得一无所有了。让陈正明没想到的是,原以为一切都是法院说了算,一审是自己管,二审是哥们儿办,官司稳赢,票子稳拿,那送钱的也是老相交,绝不会出事。可哪知事情过了几年后竟东窗事发,丢了乌纱帽,进了铁笼子,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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