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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民法学界对恶意、善意的论述较少,没有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善意、恶意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贯穿在很多制度之中,其重要性不可不察。本文从善意、恶意的概念着手,界定善意、恶意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无过错与善意,恶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最后就善意、恶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解读。
关键词:善意;恶意;民法
0 引言
民法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反映。在侵权法领域外,常用善意、恶意表达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翻开各国民法典,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对善意、恶意的表述都有提及。鉴于此,我国理论界有必要对善意、恶意进行系统而详细的研究。
1 善意、恶意的内涵
1.1善意的内涵
善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词语,并无与之应的实体概念。在大众的心目中,善意一般包含“诚实”“守信”“真诚”“不欺骗”,是人类的一种品质。那么在民法中善意的含义是什么呢?事实证明,如果你想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善意要通过具体的民法制度来具体的表现出来。一般来说,学者大多认同的观点是这样的: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对其行为无法律依据是不知道状态或者说是无法知道状态,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通过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读出关于民法中的善意的三层含义:首先,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存在于人脑里与心里的想法;其次,行为人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最后,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除以上三点外,均不为善意。
1.2恶意的内涵
恶意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拒绝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恶意是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的伪装,欺骗他人并企图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一种是从狭义上来说,恶意是相对于善意来说的,明知“诚信”“真诚”是正确的,却反其道而行之。现在大家我们普遍认为民法上的恶意也是指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时,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具体来说,恶意的内涵包含以下两点:其一,恶意和善意就其本身来说,都是行为人的主观的心理活动;其二,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除此之外,行为人本身本应该知道自身行为构成恶意但是却由于行为人自身的疏忽造成未知状态。
2 无过错和善意的关系
在民法学上,无过错和善意都是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如果我们要探索无过错和善意的本质,两者是一样的。一般来说,法律对善意的行为人的利益是有保护的。比如说正当防卫,善意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善意的行为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行的通的。但是,尽管无过错和善意的本质是拥有共同出发点的,两者之间并不是等同,
具象化为:其一,无过错的使用体现的是消极的一面,对比来说,善意则体现的是积极的一面。其二,无过错的对立面是有过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但是善意并不同于无过错,善意中可能包含过错,过错中也可能有善意,行为人在善意的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过错,但我们并不能说行为人是恶意的,例如说“善意的谎言”,只能说行为人存在过失,但并不构成过错。综上所述,无过错与善意本质一致,但是并不完全等同。
3 恶意和过错的关系
恶意是指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时,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恶意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本身的否定,而过错是针对行为人所造成的行为结果的否定,是主观同客观结合起来的状态,过错的基本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
4 善意、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
4.1善意相对人和恶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法律为了保护民事活动中的交易安全而特别设定的,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上设有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是善意相对人有权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因而具有向被代理人提出代理的效力。对于善意相对人在不知情况下所犯错误,是不能将矛头指向善意相对人的疏忽的、表见代理制度要求善意相对人主观心理状态上是出于善意的并且没有造成过失。在相对人和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况中,相对人的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与此同时相对人和第三人而应当依承担自己所犯下的民事责任。
4.2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
善意出卖人的内涵是行为人事先并不知其所出卖的物有瑕疵但还是出卖的出卖人。恶意出卖人的内涵是行为人事先并不知其所出卖的物有瑕疵但还是出卖的出卖人。法国民法中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方面有自己特殊的规定: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一定要加以区分。如果是恶意出卖人的话,在进行经济赔偿时,不仅要除将收取的价金返还给受害人,还要赔偿受害人所有的经济损害。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果是善意出卖人的话,仅需将收取的价金返还和偿还受害人买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通过法国民法中对于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恶意出卖人在法律上要承担比较重的责任。
4.3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
善意侵害名誉权的内涵是行为人做出的行为的出发点是对受害人的善意,但是形成了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是仍然避免不了侵害名誉权的事实。恶意侵害名誉权的内涵是行为人在实际过程中造成重大过失或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
例如,为突出表现受害人现阶段的成功展现其奋斗的艰难的过去是善意的,而披露受害人不光彩的过去达到损害受害人名誉的目的则是恶意的。法律规定:不管行为人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只要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都应当负法律责任。虽然两者都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将两者区分开来仍有重大意义。举例来说,当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恶意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大于善意侵害名誉权,所以善意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大于恶意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数额,其目的是为了达到赔偿数额与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
5 结束语
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中的应用还有很多,例如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等,由于民法博大精深以及篇幅有限,在此处不一一列举,本文着重分析了善意和恶意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无过错与善意,恶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最后进一步对善意、恶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解读,然而本文不能面面俱到,其他问题有待理论界进行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善意;恶意;民法
0 引言
民法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反映。在侵权法领域外,常用善意、恶意表达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翻开各国民法典,无论是大陆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对善意、恶意的表述都有提及。鉴于此,我国理论界有必要对善意、恶意进行系统而详细的研究。
1 善意、恶意的内涵
1.1善意的内涵
善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词语,并无与之应的实体概念。在大众的心目中,善意一般包含“诚实”“守信”“真诚”“不欺骗”,是人类的一种品质。那么在民法中善意的含义是什么呢?事实证明,如果你想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善意要通过具体的民法制度来具体的表现出来。一般来说,学者大多认同的观点是这样的: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对其行为无法律依据是不知道状态或者说是无法知道状态,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通过这个观点,我们可以读出关于民法中的善意的三层含义:首先,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种存在于人脑里与心里的想法;其次,行为人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最后,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除以上三点外,均不为善意。
1.2恶意的内涵
恶意的内涵有两种,一种拒绝是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恶意是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的伪装,欺骗他人并企图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一种是从狭义上来说,恶意是相对于善意来说的,明知“诚信”“真诚”是正确的,却反其道而行之。现在大家我们普遍认为民法上的恶意也是指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时,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具体来说,恶意的内涵包含以下两点:其一,恶意和善意就其本身来说,都是行为人的主观的心理活动;其二,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除此之外,行为人本身本应该知道自身行为构成恶意但是却由于行为人自身的疏忽造成未知状态。
2 无过错和善意的关系
在民法学上,无过错和善意都是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如果我们要探索无过错和善意的本质,两者是一样的。一般来说,法律对善意的行为人的利益是有保护的。比如说正当防卫,善意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善意的行为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行的通的。但是,尽管无过错和善意的本质是拥有共同出发点的,两者之间并不是等同,
具象化为:其一,无过错的使用体现的是消极的一面,对比来说,善意则体现的是积极的一面。其二,无过错的对立面是有过错,是完全相互对立的,但是善意并不同于无过错,善意中可能包含过错,过错中也可能有善意,行为人在善意的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过错,但我们并不能说行为人是恶意的,例如说“善意的谎言”,只能说行为人存在过失,但并不构成过错。综上所述,无过错与善意本质一致,但是并不完全等同。
3 恶意和过错的关系
恶意是指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时,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说其行为相对人并不具备合法的权利。恶意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本身的否定,而过错是针对行为人所造成的行为结果的否定,是主观同客观结合起来的状态,过错的基本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
4 善意、恶意在民法上的具体运用
4.1善意相对人和恶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法律为了保护民事活动中的交易安全而特别设定的,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上设有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的内涵是善意相对人有权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因而具有向被代理人提出代理的效力。对于善意相对人在不知情况下所犯错误,是不能将矛头指向善意相对人的疏忽的、表见代理制度要求善意相对人主观心理状态上是出于善意的并且没有造成过失。在相对人和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况中,相对人的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并且与此同时相对人和第三人而应当依承担自己所犯下的民事责任。
4.2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
善意出卖人的内涵是行为人事先并不知其所出卖的物有瑕疵但还是出卖的出卖人。恶意出卖人的内涵是行为人事先并不知其所出卖的物有瑕疵但还是出卖的出卖人。法国民法中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方面有自己特殊的规定: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一定要加以区分。如果是恶意出卖人的话,在进行经济赔偿时,不仅要除将收取的价金返还给受害人,还要赔偿受害人所有的经济损害。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果是善意出卖人的话,仅需将收取的价金返还和偿还受害人买卖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通过法国民法中对于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恶意出卖人在法律上要承担比较重的责任。
4.3善意侵害名誉权和恶意侵害名誉权
善意侵害名誉权的内涵是行为人做出的行为的出发点是对受害人的善意,但是形成了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是仍然避免不了侵害名誉权的事实。恶意侵害名誉权的内涵是行为人在实际过程中造成重大过失或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
例如,为突出表现受害人现阶段的成功展现其奋斗的艰难的过去是善意的,而披露受害人不光彩的过去达到损害受害人名誉的目的则是恶意的。法律规定:不管行为人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只要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都应当负法律责任。虽然两者都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将两者区分开来仍有重大意义。举例来说,当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由于在通常情况下,恶意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大于善意侵害名誉权,所以善意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大于恶意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数额,其目的是为了达到赔偿数额与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
5 结束语
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中的应用还有很多,例如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等,由于民法博大精深以及篇幅有限,在此处不一一列举,本文着重分析了善意和恶意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无过错与善意,恶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最后进一步对善意、恶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解读,然而本文不能面面俱到,其他问题有待理论界进行进一步探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