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央企分支机构职务犯罪预防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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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百优双十佳”评选是高检院预防厅开展的一项评选活动,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报送的检察建议和案例分析中选出典型与优秀的范例,以此巩固、扩大它们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预防效果和预防人员能力水平。
  随着新一届 “百优双十佳”评选于今年年初落幕,新一批“佳作”脱颖而出。其中,上海市四家基层检察院选送的检察建议和案例分析获奖,本期大擂台择取获得“优秀案例分析”的闵行区院,选登其关于央企分支机构职务犯罪的分析与预防对策,以期对其他具有相似背景的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所启发与助益。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而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有损企业形象,更是阻碍了企业的改革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的效益滑坡、员工减收、下岗,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2008年以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三建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化三建公司上海焦化项目部侦破了七起受贿案件,涉及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3人,涉案总金额达112万余元,并据此查处了3件行贿案。
  本文试从这些案件的特点、犯罪原因入手,对中央国有企业外派分支机构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提出对策。
  一个利益联盟
  纵观中化三建公司受贿系列案件,四大特点显而易见。
  特点一:犯罪主体较为集中。涉案人员中4人属中化三建公司驻上海分公司和上海焦化工程项目部的正副职领导,其余3人为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他们拥有对工程分包、现场管理、资金支付、设备采购以及质量验收等权限,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环节。在这7人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6人,中共党员6人。
  特点二:在犯罪手法上也呈现多样性。从查处案件情况看,受贿手段除了收钱办事外,有的在逢年过节时收受实为贿赂性质的所谓“红包”、“礼金”,有的则利用家人生病之机,收受属下的钱财,甚至还有的以手头比较紧,暗示下属和供应商“赞助”财物。
  特点三:行贿目的明确。7起案件中,行贿方或是工程分包商,或是材料供应商,或是施工队负责人,这些人员经常与工程管理方人员打交道,为能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得到照顾,并继续承接工程业务,他们就以节假日为契机大肆行贿。正如行贿人黄某谈到:“换句话说,他们就是我的衣食父母,我必须要‘孝敬’他们。”
  特点四:“抱团”犯罪难察觉。中化三建公司对外派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受地域跨度和人员限制等原因,以听取汇报为主,检查审计为辅,因此很难及时发现外派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总公司在财务支付、工程分包等方面都有制度规定,但由于外派分支机构实行的是经理负责制,决策权和经营权实际掌握在经理手中,因此是否真正执行制度还是个人说了算。外派机构人员长期在外工作,他们在工作中结成利益小团体,共同应对内外部监督,导致案发时出现“连锅端”的情况。
  心理失衡 权力失控
  在对中化三建公司系列腐败案的查处中,检察官逐渐厘清了其犯罪成因。
  涉案人员均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法制观念淡薄。他们被赋予了相应的职权后,在长期远离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唯经济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并由此影响着其经营管理和行为准则,置党纪国法、人民利益和公司规章制度于脑后。甚至受审时,这些涉案人员居然认为他们在业务中收受贿赂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法律意识之淡薄可见一斑。
  凭借着央企的资质和技术,中化三建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获得工程建设项目,同时也有一批分包商紧随其后承揽项目。这些涉案人员经常与分包商打交道,当看到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能力水平均不如自己,但获利颇丰,而自己辛辛苦苦却得之甚少,心态失衡。为了追求补偿,他们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而且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老客户,自己也替这些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故心存侥幸。
  此外,企业过于偏重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并且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均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少数干部在改革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权力和职务作为个人谋私的工具。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中化三建公司对于工程的分包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等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驻外项目部或分公司如无具体实施办法的,理应按照公司规定来执行。但是实际上外派机构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掌控于一人手中,“经理负责制”变为“家长制”,极易为个人谋私创造条件。
  正如康某谈到:“一些施工队在承接我公司的第一个业务时,我就知道他们是没有资质的,按照公司规定,是不能承接我公司的分包业务的,但他们送钱讨好我,所以就成功了。”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说的就是这个。
  而监管乏力也是导致权力失范甚至失控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分公司和项目部都设有党委,兼顾纪委工作,属于内部监督,但由于内部实行的是“经理负责制”,且党委的主要精力还是在工程业务管理上,所以党建工作相对于工程业务而言较为薄弱,难以对经理实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中化三建公司对外派机构的年度审计检查,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走过场,不能及时地发现外派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于是形成了“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现象,使得一些人钻了空子。
  通过对该企业干部人事制度的了解,检察官发现其用人机制尚存弊端。无论是驻外项目部还是分公司,长期实行的是公司委任制,导致干部的人身依附观念很深。
  如丁某为了得到上司的关照,不惜从收受的贿赂中支取一部分用来行贿上司。而同属中化三建公司的施工队负责人,同样热衷于营造“关系网”,而这张“关系网”往往是由金钱和权力维系的。正如某施工队队长说:“焦化项目部下面有十几个工程队,平时竞争非常激烈,如果得到照顾,我们工程队就在评先进、获奖励方面有更多的机会,对个人将来定职、定级、提拔也有很大的帮助。”   中化三建公司是中央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总公司设在安徽淮南,下有遍布全国及世界各地的50多家分支机构、32个专业公司,此外还有诸多总公司直属项目部,如上海焦化项目部等。其组织机构庞大是客观事实,而由此带来的管理隐患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解决。
  中化三建公司上海分公司属于区域性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主要遵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其人员任命、管理层薪酬等也均由总公司核定。总公司每年召开两至三次由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分公司等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参加的会议,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而且对分公司实行年度检查和审计。
  从总公司层面上看,有教育,有制度,也有监督检查,但实际运作中因管理成本等原因,对分公司经营状况,重听取汇报轻监督检查,过于信赖分支机构管理层。此外,企业负担较重,在兼顾平衡原则下,各地分公司管理层收入差异不大,更易使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管理层权力寻租。
  预防对策
  针对侦破的这批受贿案件,检察官也提出了预防对策。
  从企业的发展需求来说,必须注重对领导干部、关键岗位和年轻干部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提高各层面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平衡自我心态,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从而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除了教育要紧抓不放,在制度层面,应深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严格科学规范企业管理机构,建立决策、监督两权分离、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一方面,要健全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制度、干部任免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另一方面,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此外,对外驻机构的“一把手”应建立有限授权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工程分包、资金管理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记录在案,分清责任。并且应探索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一起,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事业成就感,减少其因物质待遇原因引发职务犯罪的概率。
  从强化监督而言,须充分发挥纪检审计部门的作用。对那些容易发生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的环节,强化权力的过程监督,将权力从授予、运行、滥用的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中。加强外派机构经营者的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外派机构的党委、工会等组织建设,及时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扩大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利,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群众监督之中;对外派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定期向企业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自身廉政建设的情况;适时委派特派员到外派机构进行督察,检查制度执行和生产经营情况,对严重破坏制度的应当责令纠正,维护制度的刚性,达到他律的效果;加强与当地检察院的沟通,建立联系通道,以形成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合力。■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中化三建公司驻沪分支机构七起受贿案
  一、康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5年1月至2008年1月,康某在担任中化三建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经理、上海焦化工程项目部项目总监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施工分包等职务便利,为挂靠于启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个体建筑承包商黄健(另处)、挂靠于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个体建筑承包商吉锁忠(另处)在承接工程中提供帮助,从而先后收受黄健、吉锁忠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7万元。
  判决:2008年8月19日,康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二、陈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陈某在担任中化三建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费用控制的副经理、财务部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公司财务,负责支付公司材料款、工程款的职务便利,在向挂靠于江苏启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个体建筑承包商黄健、挂靠于河南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个体建筑承包商吉锁忠支付工程款的业务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黄健、吉锁忠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判决:2008年8月20日,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王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5年底,王某在担任中化三建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兼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费用控制等职务便利,在对挂靠于江苏启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个体建筑承包商黄健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收受黄健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判决:2008年8月20日,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陆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4年5月至2008年1月,陆某在担任中化三建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经理、中化三建公司上海焦化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兼费用控制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工程费结算的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中,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5万元。
  判决:2008年9月9日,陆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五、梁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6年至2008年2月,梁某在擔任中化三建公司上海焦化工程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焦化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费用控制、材料采购及分包工程的审定等职务便利,在业务活动中,先后多次收受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方、施工队等人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7.8万元。
  判决:2008年12月18日,梁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六、章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6年9月至2008年1月,章某在担任中化三建公司上海焦化工程项目部财务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款、材料款支付及结算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及项目部下属有关人员贿赂的现金、物品折合人民币5万元。
  判决:2009年3月4日,章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七、丁某受贿案
  犯罪事实:2007年10月至2008年初,丁某在担任中化三建公司上海焦化工程项目部设材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设备材料的采购、质量验收、货款结算等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中,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9万元。
  判决:2009年8月21日,丁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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